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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1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89)台參字第89019782號
法規體系: 組織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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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教育部為配合國家文教建設需要,籌設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特設國立海
洋生物博物館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設五組,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規劃組:博物館教育功能之規劃與推展;發展方向與營運管理計畫之
    擬訂等事項。
二、展示組:博物館展示主題與內容之規劃設計:展示品之製作、購置及
    安裝;展示之海洋生物之蒐集、馴養種類之建議及標本典藏等事項。
三、生物組:展示之海洋生物之採集、馴養、管理、繁殖計畫之擬訂、繁
    養殖技術之研究發展及飼養計畫之擬訂等事項。
四、工務組:環境與建築設備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及驗收等事項。
五、行政組:機要、庶務、研考、文書、出納、保管及其他不屬於各組等
    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技正、
專員、技士、組員、技佐、書記。
第 5 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教育部指派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處得聘請國內外專家一人或二人為顧問,必要時並得設置各種委員會。
第 9 條  
本處於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本處裁撤時,現任人員除具有合法資格轉任者外,應予資遣。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