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推行廣播教育,特依本館組織條例第
九條之規定,設立教育廣播電台 (以下簡稱本台) 。
第 2 條
本台置台長,承館長之命,綜理台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台設左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節目課:掌理節目之設計、編導、撰寫、製作、播出暨新聞採訪、專
題報導及節目交換推廣與聽眾聯絡、調查服務等事項。
二、工務課:掌理工程之設計,機件之裝置、操作、修護、保養及器材管
理等事項。
三、行政課:掌理一般行政、文書、研考、出納、財產管理、廣播教材書
刊出版發行及不屬於其他各課之事項。
第 4 條
本台置課長、工程師、副工程師、編導、採訪員、節目員、助理工程師播
音員、技術員、幹事。
第 5 條
本台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台置人事管理員、人事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第 7 條
本台得於彰化、高雄、花蓮、台東各設地區分台,各地區分台置分台長所
需工作人員,由本台現職人員調派之。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9 條
本台與各地區分台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台訂定,報請本館轉教育部備查。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