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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北大學籌備處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1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89)台參字第89162479號
法規體系: 組織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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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教育部依大學法第二條規定,籌設國立台北大學,特設國立台北大學籌備
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立台北大學教育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國立台北大學師資、校地及建築設備之規劃及籌辦事項。
三、關於國立台北大學經費預算及編制員額之編擬事項。
四、關於國立台北大學籌設之其他有關事項。
第 3 條  
本處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行政組。
二、工務組。
三、教務組。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由教育部聘任或聘兼之。
第 5 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技正、編審、助理研究員、技士
、組員、研究助理、辦事員。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
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
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處得聘顧問若干人,必要時並得設各種專案小組。
第 9 條  
本處人員之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0 條  
本處於國立台北大學成立時裁撤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