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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理技職之光遴選及表揚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一)字第1142301278A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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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揚各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
    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專科學校、技
    術學院及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技職校院或學校)師生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
    賽之卓越表現,及展現技職教育特色與優勢之傑出成就,以肯定其傑出事
    蹟,並增進社會大眾就讀技職學校意願,特訂定本要點。

二、推薦單位:由各技職校院推薦。

三、推薦獎項及條件:
 (一)競賽卓越獎:技職校院師生於當學年度(前一年八月一日至當年七月三
   十一日)獲得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卓越表現及獎項者,由各技職校院踴躍
   擇優推薦;其為學生者,於報名及參賽時應具學生身分。登錄不限件數
   。但各類別競賽推薦件數以五件為限。
 (二)技職傑出獎:技職校院學生具有傑出表現,其優秀事蹟能展現技職教育
   特色及優勢,足堪作為技職學生之典範者,例如專業證照取得、發明展
   得獎、專利取得、技轉或於特定專業領域有傑出表現者,均得由各技職
   校院擇優推薦,登錄不限件數。但各領域類別以推薦一件為限(發明獎
   獲獎或專利技轉可各擇優提名一件)。
 (三)同一教育階段、對象、團隊或項目,以不重複表揚為原則。

四、本部辦理相關作業時程如下:
 (一)本部每年辦理一次遴選及表揚。
 (二)作業時程如下:
  1、受理推薦:由各技職校院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上網推薦當學年度資
    料。
  2、推薦資料彙整: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
  3、召開遴選會議:每年九月三十日前。
  4、頒獎表揚:每年十二月中旬前。

五、推薦程序:
 (一)各技職校院應於前點第二款第一目所定期限內至「技職風雲榜」網站
      (網址:https://me.moe.edu.tw/award/data/)登錄推薦,登錄時應上
      載相關資料,並上傳學校推薦同意書(如附表)。推薦競賽卓越獎需提
      出競賽參與國家數、競賽規程、競賽內容及得獎證明等資料,以資佐證
      ;推薦技職傑出獎需上載相關資料及證明影本,以資證明。
 (二)前款之推薦,不符推薦程序、推薦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均不予受理。

六、遴選方式:由本部至「技職風雲榜」網站彙整各技職校院登錄之資料,並
    邀集各領域專家學者召開遴選會議,共同依下列規定遴選出各類得獎者:
(一)競賽卓越獎遴選原則如下:
    1、競賽主題與技職教育之相關性。
    2、競賽於專業領域中國際地位。
    3、競賽規模(包括參與競賽國家數、人數、獎項數量等)。
    4、本國選手於競賽中所獲名次。
    5、各類競賽擇優表揚。
(二)技職傑出獎遴選原則如下:
    1、發明達人:
    (1)發明展得獎以當學年度參展獲獎成績評選,依參加國家數、規模與
          學生得獎獎牌及作品件數,擇優表揚。
    (2)以學生為發明人取得專利或商品化技轉之傑出事蹟,登錄時應提出
          其專利或簽約等佐證資料,依件數及品質,擇優表揚。
    2、證照達人:
    (1)各技職校院應將學生取得之專業證照,分為擇優證照及參考證照上
          傳登錄推薦。擇優證照應符合學生就讀系科本職所學,由各技職校
          院擇優登錄,技術型高中組登錄以十張為限,技專組登錄以三十張
          為限;其餘專業證照以參考證照登錄,不限張數。但研習證書、結
          業證書及訓練合格證書等不予列入。
    (2)本部進行遴選審查時,先區分技術型高中組及技專組,再依學生科
          系別由遴選委員審核其擇優證照,並參酌參考證照,擇優表揚。
    3、學生有其他傑出表現,於特定專業領域之優秀事蹟能展現技職教育特
        色與優勢,足堪作為技職校院學生之典範者,推薦學校應具體敘明其
        事蹟及推薦理由,並將佐證資料及推薦同意書上傳,擇優表揚。
(三)本部得擇優表揚優秀技職校院師生,如無適當得獎者,得從缺。
(四)得獎名單除由本部正式通知外,另公布於「技職風雲榜」網站及本部技
      術及職業教育司網站。

七、表揚方式:由本部舉辦頒獎典禮,以榮譽表揚為主,並頒給每位得獎者獎
  座一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