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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家教育研究院核發員工交通費補充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020002772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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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核發員工交通費,依行政院9688院授主忠字第0960004542號函及教育部函96810日台總()字第0960123026號函,特訂定本補充注意事項。

二、交通費之核發,以本院編制內員工及約(聘)僱人員(不包括臨時僱工)為對象。

三、本院員工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發交通費:
(一)員工住所距本院辦公地點三公里以內者。
(二)已獲配住(借)公有宿舍者(含職務宿舍、單身宿舍、學員宿舍及

首長宿舍)。但借配住(借)宿舍距本院辦公地點三公里以外者不在此限。

四、以住所距本院辦公地點距離為核發交通補助標準,依下列標準核發:
(一)三公里以上,未滿八公里者,發給來回交通補助費一段公車票價。
(二)八公里以上,未滿廿公里者,發給來回交通補助費二段公車票價。
(三)廿公里以上者,發給來回交通補助費三段公車票價。

五、週休二日制人員之上下班交通費,每月按二十一日上限核發(二十一×段數×來回票價)。

六、隔日制(輪一休一)上下班人員每月按十四日上限核發(十四×段數×來回票價)。

七、申請交通補助費一律以現居住為準,由申請人於到職日起一個月內向秘書室提出申請,並自行填寫申請表。申請表內所填內容如有不實,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追繳所領交通費,每月交通費匯入薪資帳戶內核給,住所如有變更應即時提出變更申請。

八、員工當月請假(含事、病、婚、產、喪、休、公假)在七日以內者交通費照發,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其餘一律不予追補、追扣。

九、司機附搭本院公務車上下班者,不予核發交通費。

十、員工自備交通工具上下班者,其交通費補助比照第四點之規定辦理。

十一、本院所需員工交通費,在不影響業務推展之原則下,由旅運費或相關預算經費項下調整支應。預算經費不足或有特殊情事時,得由本院衡酌實際情形以減成支給。

十二、本補充注意事項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