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部102年3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15513A號公告:「一百零二學
年至一百零六學年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之幼兒園應符合法令規定
之項目」,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依 據: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百零二學年至一百零六學年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之幼兒園應符合
法令規定之項目」。
附 件:一百零二學年至一百零六學年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之幼兒園應符合法
令規定之項目
一、已辦理評鑑者︰由教育部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公告之四十七項「一百
零二學年至一百零六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擇取下列三十項指標
細項,其評鑑結果均通過、或未通過嗣經追蹤評鑑通過、或未通過但
已研提具體明確之改善計畫,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
,均為符合本辦法補助對象就讀之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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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類別 │ 指標細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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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與營運│1.1.1 招牌及對外銜稱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名稱相符。
│1.2.1 使用地址及樓層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相符。
│1.3.1 師生比例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
│1.4.1 設立許可證書應懸掛於園內足資辨識之處所。
│1.4.2 教保服務人員之學歷證書或資格證書應懸掛於園內足
│ 資辨識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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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與財務│2.1.1 訂有幼兒接送辦法,並告知家長。
管理 │2.2.1 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應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
│ 公告,並告知家長。
│2.2.2 各項收費應列有明細,並開立收據,且未逾報送直轄
│ 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數額。
│2.3.1 每學期應依規定辦理幼兒團體保險。
│2.4.1 每學期應至少實施一次全園環境消毒,並留有紀錄。
│2.4.2 每學期應至少自我檢核一次全園設施設備(包括遊戲
│ 設施)之安全性;對於不符安全,待修繕或汰換者,
│ 應留有處理情形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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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活動課│3.1.1 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程 │ 。
│3.1.2 各班課程應採統整不分科方式進行教學。
│3.1.3 各班課程不得進行全日、半日或分科之外語教學。
│
│3.3.1 活動室之桌面照度應至少三百五十勒克斯(lux) ,
│ 黑板照度應至少五百勒克斯(lux)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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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 │4.1.1 教保服務人員之薪資所得未因領取政府所發導師津貼
│ 差額或教保服務津貼而調降。
│4.2.1 教職員工均應辦理保險(勞保包括職災或公保、健保
│ ),且保費依規定分攤,投保薪資未有低報情形。
│4.3.1 有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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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與衛 │5.1.1 有公布每個月餐點表,並告知家長。
生管理 │5.1.5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每個月至少維護一次,並留
│ 有紀錄。
│5.2.1 盥洗室(包括廁所)應保持通風良好,且未有積水之
│ 情形。
│5.2.4 有建立幼兒託藥措施,並告知家長。
│5.3.1 訂有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5.3.2 於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登載
│ 幼兒園緊急聯絡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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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6.1.1 幼童專用車應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所定期限接受定期
│ 檢驗,檢驗合格並留有紀錄。
│6.1.3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均應具備職業駕照,並應配有具教
│ 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隨車人員。
│6.1.4 幼童專用車均應配置汽車專用滅火器,且在有效期限
│ 。
│6.1.7 每學期應至少辦理一次幼童專用車逃生演練,並留有
│ 紀錄。
│6.2.1 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查核合格且在有效期
│ 限。
│6.2.2 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查核合格且在
│ 有效期限。
二、尚未辦理評鑑者:幼兒園依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二目規定,每學年將下列應符合法令規定之項目,於指定期間
報送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得為符合本辦法補助對象就讀之幼兒園︰
(一)招牌及對外銜稱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名稱相符。
(二)於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登載幼兒園緊急聯
絡人資料。
(三)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查核合格且在有效期限。
(四)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查核合格且在有效期限。
(五)收費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前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之額度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額度。
(六)各班課程不得進行全日、半日或分科之外語教學。
(七)教保服務人員之薪資所得未因領取政府所發導師津貼差額或教保服
務津貼而調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