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違反
法條 |
裁罰
法條 |
違反事實 |
額度 |
違規情節及裁罰基準 |
1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無正當理由未於二十四小時內,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或學校主管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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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一、同一案件:
(一)延誤未滿四十八小時者處三萬元。
(二)延誤四十八小時以上未滿九十六小時者處六萬元。
(三)延誤九十六小時以上未滿一百六十八小時者處九萬元。
(四)延誤一百六十八小時以上者處十二萬元。
(五)延誤一百六十八小時以上且情節重大者處十五萬元。
二、一年內有二案件以上延誤通報二十四小時以上者,自第二案起,每次處十五萬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第一款第一目額度裁罰:
(一)該人員到該校服務次日起二個月內發生延誤通報情事。
(二)延誤未滿一百六十八小時,期間內處理通報分類之緊急事件。
(三)已進行社政通報或已由其他相關單位介入處理。 |
2 |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之證據。 |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依下列情形,具體審酌其裁罰額度:
一、校園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行為人之身分係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抑或學生。
二、對被害人所生之影響。
三、違反之次數。 |
3 |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
學校未將校園性別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或任何人另設調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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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依下列情形,具體審酌其裁罰額度:
一、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之身分係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抑或學生。
二、對被害人所生之影響。 |
4 |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
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未對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予以保密。 |
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依下列情形,具體審酌其裁罰額度:
一、未對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予以保密之人數。
二、對當事人及檢舉人所生之影響。 |
5 |
第二十四條後段 |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
學校或其他人員運用不對等之權力與地位,對被害人有足以影響其受教權、工作權或申請調查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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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對被害人所生之影響。 |
6 |
第二十七條但書 |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
學校或其他人員調查校園性別事件過程中及處理完成後,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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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對當事人所生之影響。 |
7 |
第二十八條第四項 |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
接獲通報之學校,未對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或無正當理由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
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依下列情形,具體審酌其裁罰額度:
一、行為人之身分係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抑或學生。
二、對學校或行為人所生之影響。 |
8 |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 |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
學校或其他人員因被害人或任何人申請調查、檢舉或協助他人申請調查、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 |
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對被害人或任何人所生之影響。 |
9 |
第十三條 |
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且並無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而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 |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於一年內按違規次數,裁處下列罰鍰:
(一)第一次:一萬元。
(二)第二次:五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十萬元。 |
10 |
第十四條 |
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
一、學校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且並無性質上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之情形。
二、學校未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於一年內按違規次數,裁處下列罰鍰:
(一)第一次:一萬元。
(二)第二次:五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十萬元。 |
11 |
第十五條 |
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
學校未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於一年內按違規次數,裁處下列罰鍰:
(一)第一次:一萬元。
(二)第二次:五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十萬元。 |
12 |
第十七條 |
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未達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且無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之情形。 |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對當事人權益所生之影響,具體審酌其裁罰額度。 |
13 |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
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
學校未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並公告周知。 |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對當事人權益所生之影響,具體審酌其裁罰額度。 |
14 |
第二十六條第六項 |
第四十三條第四項 |
行為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其他符合教育目的措施之處置,但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人員,不在此限。 |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一、於同一調查屬實事件,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
(一)第一次:一萬元。
(二)第二次:三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五萬元。
二、應審酌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就上開裁罰基準,予以從重或從輕處罰,而為適當之裁處。 |
15 |
第三十三條第五項 |
第四十三條第四項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調查,或拒絕提供相關資料。 |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一、於同一調查事件,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一)第一次:一萬元。
(二)第二次:三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五萬元。
二、應審酌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就上開裁罰基準,予以從重或從輕處罰,而為適當之裁處。 |
16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序文、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六項 |
第四十三條第五項 |
學校校長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怠於行使職權,致學校未依法規自行或將行為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為適當懲處、未執行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以外之懲處或處置,或採取必要之措施確保行為人配合遵守。 |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依下列情形,具體審酌其裁罰額度:
- 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之身分係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抑或學生。
- 對被害人所生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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