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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愛滋病防治教育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綜(二)字第1030052934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學校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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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行政院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及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工作小組執行後天免疫缺發症候群防治第五期五年計畫,期預防學生感染愛滋病,特成立教育部愛滋病防治教育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結合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推動愛滋病防治教育宣導活動。
(二)整合各級學校愛滋病防治教育相關課程及教材。
(三)規劃各級學校愛滋病防治相關師資之培訓。
(四)保障愛滋病學生之就學權益並輔導其生涯規劃。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部長於委員中指定之;其餘委員由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相關之學者專家。
(二)民間團體。
(三)社會公益人士。
(四)本部相關業務單位主管。
 
四、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部外學者專家及有關單位人員列席或報告。
五、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綜合規劃司辦理。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