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文(五)字第1020067563C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核釋「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規定之連續居留海外採計期間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