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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遴選及遷調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一)字第1020053240C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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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明確直轄市與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遴選及
  遷調作業,有效達成人事管理作為,特訂定本規定。
二、遴選及遷調共同基準:
 (一)具備國防部軍事指參以上學資或國內外大學碩士以上學位。
 (二)最近三年考績均為甲等以上。
 (三)距本階最大年限前二年以上。
 (四)近三年內未曾受記大過或累積滿一大過之處分。
 (五)近三年內未曾因體罰、擅離職守、不貫徹命令、財務操守及違反性別平
   等教育法相關規定等受處分。
三、年資及經歷基準:現階上校或具備年度候選上校資格之現階中校,並具下
  列條件之一者:
 (一)曾任經本部核定之上校階大專校院軍訓室主任一年以上。
 (二)曾任本部、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含原本部中部辦公室)、各直轄市
   政府教育局、縣(市)聯絡處中校階以上編制或借調人員一年以上。
 (三)曾任大專校院生活輔導組組長一年以上。
 (四)曾任高級中等學校主任教官一年以上。
四、遴選及遷調考量優先順序:
 (一)近三年考績及近五年獎懲紀錄。
 (二)遷調或遴派單位特性。
 (三)現任職務。
 (四)個人志願。
 (五)服務現職及教官年資。
 (六)學歷較高者。
 (七)現職服務地區與志願職缺距離。
 (八)其他。
五、遴選及遷調作業程序:
 (一)合於本規定所定各項申請資格者,得依個人意願申請遴選及遷調。
 (二)大專校院軍訓教官:經服務學校軍訓主管及校長同意後,函報本部辦理
   遴選及遷調作業。
 (三)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制及借調之軍訓教官:經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組長同意,函報本部辦理遴選及遷調作業。
 (四)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
  1、縣(市)聯絡處:經聯絡處軍訓督導同意,函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複審後,函送本部辦理遴選及遷調作業。
  2、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編制及借調之軍訓教官:經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
    主管同意,函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複審後,函送本部辦理遴選及
    遷調作業。
 (五)本部借調軍訓教官:經借調單位直屬科長或主管同意後,送本部學生事
   務及特殊教育司辦理遴選及遷調作業。
 (六)本部得視任務需要或各聯絡處工作績效表現,主動檢討辦理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