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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資訊人員派駐所屬機關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通字第1020057801號 函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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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統整所屬機關資訊業務,以發揮資源統合效益,特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人員派駐原則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部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三、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資訊人員:指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之員工(包括職員、約聘僱人員)。
(二) 派駐:指由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指派所屬員工於一定期間內至各機關協助處理資訊業務。
四、 派駐原則:
(一) 派駐各機關之資訊人員初期以派駐原服務機關為原則。
(二) 本部於必要時,得視各機關資訊業務實際需求及工作量,調整派駐各機關之資訊人員。
(三) 各機關執行重大專案資訊計畫時,得自行依計畫需求於專案中規劃派駐以外之支援人力。 
五、 派駐資訊人員之工作項目:
(一) 各機關個人電腦及相關周邊之軟硬體設備維護及機房網路、伺服主機等維運事宜。
(二) 規劃及推動各機關資訊安全事宜。
(三) 協助各機關業務資訊相關系統與網站之規劃、建置及維運事宜,資訊系統操作或資訊業務等使用諮詢。
(四) 辦理本部及各機關間之資訊相關業務推動。
(五)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六、 派駐資訊人員之管理及考核:
(一) 差勤、行政作業事項等相關事宜,依各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二) 派駐各機關之資訊人員為二人以上時,由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指定一人為與本部之資訊業務聯絡人員。
(三) 平時考核依本部辦理考評期程,由各機關辦理初評,再交本部辦理複評。
(四) 年度考核依本部辦理考評期程,由各機關辦理初評,再交本部辦理複評。
七、 各機關配合事項:
(一) 應指派一位同仁擔任聯絡窗口,負責與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溝通、協調及聯繫有關資訊系統建置、開發等事宜。
(二) 派駐各機關之資訊人員除個人薪資及福利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外,於各機關執行業務所需之差旅、加班等費用由各機關支應。
(三) 協助提供派駐之資訊人員於該機關辦公空間及執行業務所需相關支援。
(四) 協助辦理派駐之資訊人員管理及考核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