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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資訊業務經費編列及業務分工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通字第1020057801號 函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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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行政院資訊資源向上集中政策,加強資訊經費管理及提升資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編列原則。
二、 本原則適用對象為本部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三、 各機關各項資訊業務經費依業務性質編列,其屬共通性者,由本部整體規劃,辦理採購,並由各機關分擔經費;其屬各機關業務資訊化系統所需者,由各機關自行編列經費,本部派駐之資訊人員協助執行。
四、 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與各機關之資訊業務分工,規定如下:
(一)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1.各機關共通性網路建構、資訊安全偵測之資訊服務。
2.協助各機關網域名稱服務(DNS)管理、電子郵件(Email)、新世代網路(IPv6)服務。
3.協助各機關共通性套裝軟體授權採購作業。
4.協助各機關機房向上集中之虛擬伺服主機應用系統空間提供(不包括主機移入)。
5.協助各機關移入虛擬伺服主機應用系統之基礎服務(OS層以下)管理及維運。
(二)各機關:
1.個人端通訊網路規劃及建置、資訊安全管理(包括資安事件處理)與個人電腦採購及維護管理。
2.機關機房相關軟、硬體設備採購及維運。
3.機關現有資訊應用系統維運。
4.機關業務資訊化系統之規劃、採購、開發、建置及維運。
五、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與各機關之資訊業務分工,如有爭議,由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召集各機關共同研議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