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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高等專科學校學歷甄試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四)字第1020062571B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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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大陸地區高等專科學校學歷甄試(以下簡稱學歷甄試)
  ,特訂定本要點。

二、下列人員,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
  生效後,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專科學校或
  機構就讀,其所取得之學歷,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者,得申請
  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經甄試通
  過者,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一)臺灣地區人民。

 (二)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
   民。

 (五)外國人。

 (六)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本部為辦理大陸地區高等專科學校學歷甄試,得設大陸地區高等專科學校
  學歷甄試小組(以下簡稱甄試小組),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一人;由本部
  部長就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包括大陸高等教育專科領域)及大專代表聘
  (派)兼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

四、甄試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前項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其為機關代表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為專家學
者代表者,由本部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甄試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訂甄試簡章及甄試方式。

 (二)審議應試者應試之資格認定及疑義。

 (三)決定合格基準。

 (四)其他甄試相關事項。

前項第一款甄試簡章應載明甄試之報名方式、辦理時間、地點、成績複查、修
讀科別領域與專業科目對照表、必考共同科目及其他相關注意事項,並公告之

六、申請大陸地區高等專科學校學歷甄試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畢業證(明)書。

 (二)歷年成績。

 (三)畢業證(明)書及歷年成績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
   導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並應檢具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臺灣地區人民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七、本部辦理大陸地區高等專科學校學歷甄試,規定如下:

 (一)辦理次數:每年以舉辦一次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需要增加之。

 (二)辦理原則:以筆試方式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三)甄試科目:以筆試進行者,依修讀科別領域選考相關專業科目一科及必
   考共同科目一科,其領域與科目以當年度簡章所定者為準。

 (四)試務工作:

  1、筆試由試務承辦單位委請專家學者命題,並由非命題之專家學者抽選
    試題。命題及抽選試題,不得由現任或十年內曾於補習班任教之專家
    學者為之。

  2、參與命題、抽選試題之專家學者,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
    親、姻親應考時,就其應考類別有關之命題、抽選試題等事項,應行
    迴避。

  3、參與命題、抽選試題之專家學者,於報名參加該類別考試時,應主動
    告知本部。

  4、違反前三目規定之一者,不得再參與命題、抽選試題。

  5、試務承辦單位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監試、核計
    成績、公告等事項,應妥慎處理;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
    義務。

  6、所有應試評分資料,應妥善保存,其保存期間為三年;必要時,得延
    長之。

 (五)通過基準:學歷甄試考試之計分,採筆試者,以一百分為滿分,每科均
   以六十分以上為及格。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者,為通過,並由本部核發
   相當學歷證明,認定其具有相當正規學校相關科畢業之同等資格;各科
   目及格成績有效期間為三年,並自參加各該科目筆試考試之次年度起
   算,逾三年者,無效。

八、第二點所定人員得以通過臺灣地區大學所舉辦學士班入學考試之錄取證
  明,向本部申請核發相當高等專科學校學歷證明。該學歷證明,以作為當
  學年度該校升學之用為限。

九、甄試前或甄試時發現應試者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試資格;甄
  試後放榜前發現者,不列入甄試合格名單;甄試合格後發現者,由本部撤
  銷其甄試合格資格,已核發相當學歷證明者,並註銷其相當學歷證明︰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