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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政策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綜(二)字第1030169966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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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研訂重要教育政策,廣徵各方意見,建立教育溝通平臺,以作為本部施政之參考,特設「教育政策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重大教育政策之諮詢及建議。

(二)重大教育政策之討論及協調。

(三)重大教育政策執行成效之檢討。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部長指派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專家學者及本部高等教育審議會、技職教育發展小組、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諮詢會、藝術教育會、科學教育指導會、人文社會科學教育會之召集人,共計十一人至十三人。
(二)教育及家長團體代表三人。
(三)產業界代表二人。
(四)行政院教育科學文化處代表一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餘委員由召集人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視議題需要召開會議,討論跨教育階段之政策議題,必要時召集人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會得視會議議題需要,邀請本部相關單位主管、所屬機關主管或其他相關專家學者列席。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綜合規劃司司長兼任。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綜合規劃司辦理。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