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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鼓勵學術研究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151800438號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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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為提升研究水準,激發研究潛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研究人員依研究主軸研提、執行研究計畫,得依研究規模及實際
    需要由各中心統籌調配單位內助理人力。

三、本院研究人員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名義投稿於期刊,其屬TSSCI、
    THCI、SSCI、SCI、A&HCI、Scopus收錄及院級核心期刊者,各中心得
    以業務費支應,每人每年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並得於額度內核實支
    應文稿之外文潤稿費、譯稿費、審查費、刊登費及行政相關處理費。
    前項費用應於學術論文發表投稿文章獲正式刊登後,檢附全文與相關
    刊登證明,奉核後發給。

四、本院研究人員出席學術活動,以作者名義發表論文者,每篇以一人為
    限,依實際需求核給公假。

五、本院研究人員因執行計畫需要,得申請公假赴國外或大陸地區移地研
    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適用經本院核定之研究計畫,或依據本院研究主軸之自行研提短期
      研究計畫。
(二)前款本院核定之研究計畫與自行研提短期研究計畫,應依本院年度
      研究計畫申請之時程,提出移地研究需求。
(三)公假移地研究期間自首次核定起十年內累計以十二個月內為限,兼
      任主管職務者,每次移地研究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四)非經事先報准不得任意變更移地研究主題、期限、地區、提前終止
      研究或研究中途離職等。
(五)移地研究完成後之返院服務義務為公假移地研究期間之二倍,於履
      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離職或再公假進行移地研究。未履行
      服務義務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移地研究期間所領
      俸(薪)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