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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鼓勵學術研究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071800562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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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為提升研究水準,激發研究潛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研究人員依研究主軸研提、執行研究計畫,得依研究規模及實際
  需要由各中心統籌調配單位內助理人力。
三、本院研究人員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名義投稿於期刊,其屬TSSCI、T
  HCI、SSCI、SCI、A&HCI、Scopus 收錄及院級核心期刊者,各中心得
  以業務費核實支應文稿外文潤稿費及譯稿費,每篇以二萬元為限,並
  得於新臺幣二萬元內核實支應每篇文稿審查費、刊登費及行政相關處
  理費。
四、本院研究人員出席學術活動,以作者名義發表論文者,每篇以一人為
  限,依實際需求核給公假。
五、本院研究人員因執行計畫需要,得申請公假赴國外或大陸地區移地研
  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適用經本院核定之研究計畫,或依據本院研究主軸之自行研提
     短期研究計畫。
  (二)前款本院核定之研究計畫與自行研提短期研究計畫,應依本院
     年度研究計畫申請之時程,提出移地研究需求。
  (三)公假移地研究期間自首次核定起十年內累計以十二個月內為限
     ,兼任主管職務者,每次移地研究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四)非經事先報准不得任意變更移地研究主題、期限、地區、提前
     終止研究或研究中途離職等。
  (五)移地研究完成後之返院服務義務為公假移地研究期間之二倍,
     於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離職或再公假進行移地研究
     。未履行服務義務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移地
     研究期間所領俸(薪)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