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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延攬客座研究人員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091800825A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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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延攬國內外學者專家至本院參與
    重要研究及學術發展規劃等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客座研究人員」係指特聘客座研究員、客座研究員、客
    座副研究員等三級。

三、客座研究人員應具資格如下:
 (一) 特聘客座研究員: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內外著名大學教授,最近五年內有著作發表,為國際所推崇者。
  2、在學術上有崇高地位,為國際知名之專家、學者。
 (二) 客座研究員: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在國內外大學擔任教授(含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著有成績者
      。如為國外大學,應以教育部編印參考名冊所列者為限。
  2、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並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
      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著有成績或特殊成就者。
  3、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
      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不在此限。
 (三) 客座副研究員: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在國內外大學擔任副教授(含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著有成
      績者。如為國外大學,應以教育部編印參考名冊所列者為限。
  2、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並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
      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著有成績或特殊成就者。
  3、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
      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不在此限。

四、延攬方式:
 (一) 各中心(室)建議延攬之客座研究人員,應檢附提聘單(如附件一
      )、客座研究人員資料表(如附件二)等相關資料,經各中心研究
      人員會議通過後,依行政程序提院務會報審議,通過後陳請院長核
      定後延攬之。但有特殊需求者,得經院長核示後,逕提院務會報審
      議。
 (二) 客座研究人員如為國內公私立機關(構)、學校現職(或客座)人
      員,須經該服務機關(構)、學校同意,並檢附證明文件。
 (三) 客座研究人員如係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其聘任程序另依「就業服
      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大陸地區專業人
      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等規定辦理。

五、延聘期限:每次延聘為一年或依聘約規定,期滿得視各中心研究工作
    需要續聘。

六、本院得依客座研究人員之專長及學術背景,邀請擔任院內計畫或研究
    案之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並依據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相關規定支給
    主持費,若為教育部補助或委辦計畫則依教育部規定支給主持費。

七、本院提供客座研究人員之研究條件如下:
 (一) 硬體設施:研究室、相關研究設備(包含電腦、印表機等)。
 (二) 軟體設施:本院研究資料、院內圖書等借閱。
 (三) 人力支援及研究經費:視研究計畫之形式與內容,提供專任或兼任
      研究助理,以及所需之相關研究經費。
 (四) 交通費用補助:國外人士,得酌予補助機票費用。
 (五) 住宿:住家距離本院超過三十公里者,提供單身宿舍住宿,並免收
      相關費用。
 (六) 其他:客座研究人員,其出入院區停車、電子郵件信箱等權利與本
      院研究人員相同。

八、研究成果:
 (一) 客座研究人員於延聘期間之研究成果如涉及智慧財產權,得以契約
      約定該研究成果之歸屬、運用及相關事宜,並依本院研究成果運用
      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 客座研究人員於延聘期間之研發成果,發表時發表人之單位應標示
      為國家教育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