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落實國中教學正常化、適性輔導及品質提升方案」辦理。
二、 目的: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教學正常化之理念,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會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逐年提升國民中學教師專長授課比率,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確保並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非專長授課:指未持有該領域學科專長科目教師證書,於該領域學科專長科目授課者。
(二) 非專長授課比率:指非專長授課節數除以(非專長授課節數加專長授課節數)之百分比;其非專長授課節數之統計,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所屬國民中學教師實際授課情形之填報資料為依據。
四、 為提升國民中學教師專長授課比率,本部辦理「提升國民中學專長授課比率教師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以下簡稱本專案學分班)。
五、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本部。
(二) 承辦單位:本部得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及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以下簡稱總召學校)辦理。
(三) 協辦單位: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國民中學、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六、辦理原則:
(一) 中央與地方合作:提升教學品質應由中央與地方合作推動。
(二) 核心規劃:由總召學校統籌規劃開班。
(三) 合力推動:結合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資源。
(四) 就近研習:總召學校得協調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就近開班;偏遠離島地區如教師進修人數足夠成班,本部得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到偏遠離島地區開班。
(五) 目標管理:逐年提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學教師專長授課比率之目標值。
(六) 定期檢討:本部得視推動情形,每半年或一年召開會議檢討執行成效。
七、參加對象:
(一) 本專案學分班以國民中學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且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現職合格專任教師為參加對象,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得逐年提升所屬國民中學教師專長授課比率而薦送者。
(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薦送所屬國民中學教師參加本專案學分班優先順序如下:
1、 現職合格專任之相同領域非專長授課教師。
2、 現職合格專任之非專長授課教師。
(三)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所屬國民中學,於學校該領域學科非專長授課節數累計達二十節者,薦送至少一名教師參加本專案學分班,並以持有該相同領域內任一科主修專長合格教師證書者優先薦送。
八、 薦送錄取條件:錄取之教師應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薦送之現職合格專任教師,並兼顧下列原則:
(一) 以花東離島地區教師優先錄取。
(二) 參酌所屬國民中學教師專長授課情形。
(三) 以近年內無法聘足專任教師之領域優先錄取。
(四) 兼顧教師年齡及進修後能回饋服務年限之合理性:例如將屆退休或近年有介聘異動之教師,不予錄取。
(五) 以薦送教師所屬學校之區域、班級數等均衡性納入錄取條件:例如小班小校為優先。
九、進修教師義務:
(一) 承諾依規定修畢相關課程,並簽立切結書(包括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內容)。
(二) 繳交新臺幣一萬元保證金,保證金俟修畢本專案學分班規定學分後無息退還。
(三) 持國民中學特殊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報名者,於修畢本專案學分班課程學分後,五年內不得逕行主張轉任國民中學普通科教師。
(四) 進修教師於修畢本專案學分班課程且取得另一任教學科教師證書後,應配合學校依教師專長排配授課。
(五) 違反前二款規定者,應全額繳還學分費。
十、課程及學分:
(一) 本專案學分班各領域學科應修習之課程科目及學分數,以專案方式辦理,由四所總召學校規劃各領域之統一專門課程,提報本部審查核定後通案實施。
(二)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本專案學分班,應依前款專案核定之統一專門課程授課,有窒礙難行者,得微調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三)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本專案學分班,於受理學員申請學分抵免時,對其主張前已修習完成之學分,得兼顧專業及相關教學經驗從寬認定。
十一、進修時間:本專案學分班之修課時間,應充分利用寒暑假、週末及夜間等時段,或得利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之共同不排課時間開班,並考量交通因素妥為規劃,不受修業期間二年至三年之限制。
十二、開班人數及進修補助:
(一) 本專案學分班開班人數,每班以五十人為原則,必要時得不受最小開班人數二十五人之限制,並得併班上課。但花東地區與離島地區招生人數各未達二十人與十五人,不予開班。
(二) 花東與離島地區進修教師,得視報名情形補助交通費及住宿費。
十三、權責及分工:
(一) 本部:
1、 訂定本專案學分班作業要點及分工事項表(如附件)。
2、 協調開班事宜。
(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1、 督導所屬國民中學於辦理各領域學科專長科目教師(包括代課代理教師)甄試時,應以提升專長授課比率為目標,並以非專長授課比率高者優先開缺及聘用。
2、 督導所屬國民中學於教師錄取進修完成後,依教師所持有之教師證書任教科別排配授課。
3、 鼓勵所屬國民中學得採二校以上共聘教師或其他合作方式(例如跨校兼任)以符合實際教學需求。
4、 配合及督導所屬學校完成本專案學分班之需求調查、開班報名、場地提供。場地所需費用,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負擔。
(三) 四所總召學校及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1、 總召學校負責開班或協調責任區內各鄰近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劃課程及師資,並到責任區之各直轄市、縣(市)開班。
2、 進修地點得配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學教師需求選定(如教師任職學校或各直轄市、縣(市)教師研習中心等),不以在大學校內辦理為限。
3、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於開設本專案學分班時應互相支援,並得洽請其他學校之專任師資支援,或洽請教學現場優良教師協同教學,不受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分計畫審查要點第四點規定本校專任教師需達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兼任之授課教師,應具備該領域專長,並應符合專長授課原則。
4、 本專案學分班之學員修畢規定學分且成績及格者,其申請辦理教師證書加科登記等相關事宜,由原授課之師資培育大學或得協同設有該科領域科目專門課程之師資培育大學辦理。
5、 課程內容應適度融入教育重要議題並有助於提升教師相關知能,例如: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主修專長及健康與體育領域健康主修專長之課程。
6、 有關學員請假及成績計算等相關事宜,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於招生簡章中敘明。
十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學教師專長授課比率之提升成效,納入本部對地方教育事務統合視導之訪視項目。
十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學校薦派教師參與本專案學分班,對有效降低非專長授課比例之學校及相關人員,應予以敘獎。
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本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附件
提升國民中學專長授課比率推動教師進修第二專長分工事項表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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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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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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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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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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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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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提升國民中學專長授課比率推動教師進修第二專長作業要點」以作為執行本案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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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司三科
(師資司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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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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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理規劃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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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提升國民中學專長授課比率推動教師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以下簡稱本專案學分班)」相關作業之綜理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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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司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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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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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培育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之師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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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規劃並加強培育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之師資。
2、 受理師資培育之大學專門課程科目學分審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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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司二科
(師資培育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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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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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激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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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督導地方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提出鼓勵在職教師進修第二專長之激勵措施。
2、 以統合視導或補助款控管等方式監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鼓勵學校聘用專任教師之情形,以實際落實各校專長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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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教署
(師資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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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本案執行情形督導小組。
2、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具體可行之獎勵措施,如核予公假及減授時數、編列補助經費等。
3、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優先聘用領域學科主修專長教師。
4、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所屬學校教師介聘時開列缺額,或將教師進修第二專長列入教師縣(市)內(外)介聘積分要項,及超額介聘、教師甄試同分比序參考。
5、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鼓勵所屬國民中學優先提列所需專長教師缺額,辦理教師甄選,並得採2校以上共聘教師或其他合作方式(例如:跨校兼任)以符合實際教學需求。
6、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督導所屬國民中學配課時應盡量安排相同主修專長的課程科目,以增加教師工作穩定及進修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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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國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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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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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教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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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調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逐年提升教師第二專長之達標值,調查並造冊列管所需進修第二專長人數。
2、 調訓/薦派國民中學現職非專長授課教師修習本專案學分班。
3、 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進修需求開設本專案學分班。
4、 規劃本專案學分班相關事項(如訂定或修正相關要點、修習資格、推動期程等)。
5、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所屬國民中學達成專長授課比率目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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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師資培育之大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師資司三科
(師資培育之大學)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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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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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證書發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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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國民中學教師證書加註各領域主修專長發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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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司二科
(師資培育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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