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教學正常化之理念,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會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逐年提升國民中學教師專長授課比率,以維護學生
受教權益、確保並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非專長授課:指未持有該領域學科專長科目教師證書,於該領域學科專長科目
授課者。
(二)非專長授課比率:指非專長授課節數除以(非專長授課節數加專長授課節數)
之百分比;其非專長授課節數之統計,以各縣直轄市、縣(市)政府填報於本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指定網站之填報資料為依據。
三、為提升國民中學教師專長授課比率,本部辦理「中等學校教師在職進修第二專長
學分班」(以下簡稱本學分班)。
四、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本部。
(二)承辦單位: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師培大學)。
(三)協辦單位: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五、辦理原則:
(一)中央與地方合作:提升教學品質應由中央與地方合作推動。
(二)核心規劃:由本部統籌規劃開班。
(三)合力推動:結合師培大學資源。
(四)就近進修:本部得協調師培大學就近開班;偏遠離島地區如教師進修人數足夠
成班,本部得協調師培大學到偏遠離島地區開班。
(五)開課模式及時間:師培大學課程得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
師在職進修作業要點規定,採遠距教學方式進行。辦理時間以寒暑假、夜間或
週末實施為原則。
(六)目標管理:逐年提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區內國民中學教師專長授課比
率之目標值。
(七)定期檢討:本部得視推動情形,每半年或一年召開會議檢討執行成效。
六、參加對象:
(一)本學分班以國民中學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且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現職合格專
任教師為參加對象,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得逐年提升轄區內國民
中學教師專長授課比率而薦送者。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薦送轄區內國民中學教師參加本學分班優先順序如下
:
1、現職合格專任之相同領域非專長授課教師。
2、現職合格專任之非專長授課教師。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轄區內國民中學,就師資缺乏之科目提報教師
進修需求人數及薦送教師名單予本部規劃開班,並以持有該相同領域內任一科
專長合格教師證書者優先薦送。
七、薦送及錄取: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薦送之現職合格專任教師,得兼顧下列原則並予以排
序:
1、參酌轄區內國民中學教師專長授課情形。
2、以近年內無法聘足專任教師之領域優先薦送。
3、兼顧教師年齡及進修後能回饋服務年限之合理性:例如將屆退休或近年有介
聘異動之教師,不予薦送。
4、以薦送教師所屬學校之區域、班級數等均衡性納入薦送條件:例如小班小校
為優先。
(二)本部依各學分班之招生人數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教師進修需求數
量,依比例分配錄取名額。如有餘額以花東離島地區教師優先錄取。
八、進修教師義務:
(一)承諾依規定修畢相關課程,並簽立切結書(包括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內容)。
(二)繳交新臺幣一萬元保證金,保證金俟修畢本專案學分班規定學分後無息退還。
(三)進修教師於修畢本學分班課程且取得另一任教學科教師證書後,應配合學校依
教師專長排配授課。
(四)違反前款規定者,應全額繳還學分費。
九、課程及學分:
(一)師培大學辦理本學分班,其課程科目及學分數應依報本部備查之師資職前教育
專門課程辦理,並研訂整體計畫提報本部核定。
(二)有關修讀學分之採認與抵免相關事宜,由師培大學依各校學則等規定本權責核
處。
十、進修時間:本學分班之修課時間,應充分利用寒暑假、週末及夜間等時段,或得
利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之共同不排課時間開班,並考量交通因素妥為
規劃,不受修業期間二年至三年之限制。
十一、開班人數及進修補助:
(一)本學分班開班人數,每班以五十人為原則,必要時得不受最小開班人數二十
五人之限制,並得併班上課。但花東地區與離島地區,視實際需要調整開班
人數門檻。
(二)離島、偏遠、花蓮及臺東地區學校教師進修本部委託辦理之第二專長學分班
者,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作業要點規定,
補助交通費、住宿費。
十二、權責及分工:
(一)本部:
1、訂定本學分班作業要點。
2、協調開班事宜。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1、督導轄區內國民中學於辦理各領域學科專長科目教師(包括代課代理教師
)甄試時,應以提升專長授課比率為目標,並以非專長授課比率高者優先
開缺及聘用。
2、督導轄區內國民中學於教師錄取進修完成後,依教師所持有之教師證書任
教科別排配授課。
3、鼓勵轄區內國民中學得採二校以上共聘教師或其他合作方式(例如跨校兼
任)以符合實際教學需求。
4、配合及督導轄區內學校完成本學分班之需求調查、開班報名、場地提供。
師培大學協助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班者,場地所需費用,由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負擔。
(三)師培大學:
1、進修地點得配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區內國民中學教師需求選定(
如教師任職學校或各直轄市、縣(市)教師研習中心等),不以在大學校
內辦理為限。
2、師培大學於開設本學分班時應互相支援,並得洽請其他學校之專任師資支
援,或洽請教學現場優良教師協同教學,不受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學分計畫審查要點第四點規定本校專任
教師需達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兼任之授課教師,應具備該領域專長,並
應符合專長授課原則。
3、本學分班之學員修畢規定學分且成績及格者,其申請辦理教師證書加科登
記等相關事宜,由原授課之師培大學辦理。
4、課程內容應適度融入教育重要議題並有助於提升教師相關知能。
5、有關學員請假及成績計算等相關事宜,由師培大學於招生簡章中敘明。
十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學校薦派教師參與本學分班,對有效降低
非專長授課比例之學校及相關人員,應予以敘獎。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
修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