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工友(含駕駛、技工)及駐衛警之
成績考核及奬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院工友及駐衛警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每年七月、十二月各辦理一次,由各工友及駐衛警之服
務單位辦理,並計入年終考核比例。
(二)年終考核: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工作績效
。
(三)另予考核: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
個月者辦理之考核;年度內退職工友及駐衛警人員,在職月數已達
六個月者,比照辦理之。
三、本院工友及駐衛警之成績考核分為勤惰、品德、工作三項,並按其成
績分為甲、乙、丙三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本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
金;已支本餉最高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
一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得考列甲等者,應具備下列各款基本條件之一,考列九十分以上
者,並應敘明具體功績。
1.負責盡職、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2.服務熱忱、能與本院切實配合並獲長官同仁讚許者。
3.在惡劣環境下冒險犯難,克盡職責或完成任務者。
4.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者。
5.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請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天者。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晉本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
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級或年功餉者,晉年功餉一級,並
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一個
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得考列乙等者,應具備下列各款基本條
件之一:
1.事、病假合計超過五日,未逾十四日者(應扣除家庭照顧假及生理
假之日數)。
2.工作態度良好,能依規定或指定達成交辦任務者。
3.無曠職紀錄者。
4.其它得考列乙等情事者。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留支原工餉。得考列丙等者,應具備下列各款
情事之一:
1.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者(應扣除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
2.行為不當損及院譽者。
3.惡意毀損公物或私用公物情節較輕者。
4.不聽指揮,事後能悔改者。
5.上班時間內無故外出經正式通知達三次以上者。
6.鼓譟煽動他人不遵從主管指揮者。
7.未能遵照本院規定在上班時間內上班者。
8.未經正式核准在院外兼職,影響本院賦予工作任務者。
前項所稱餉給總額,包括工餉、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
給。
四、本院工友及駐衛警年終考核評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依教育
部函示該受考年度評列甲等人數比例辦理;以當年度總受考人數總額
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高不超過當年度總受考人數總額之百分之七十
五。
五、另予考核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
等者,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
六、工友及駐衛警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並得參
酌當年獎懲紀錄辦理之。
七、工友及駐衛警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得視功績情形記大功、記功或嘉
獎:
(一)遇意外災害時,能盡力保護同仁、研習人員及公物,使損害減少者
。
(二)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使本院工作效率明顯增進者。
(三)因個人工作或品德上之特殊表現,致本院形象受益者。
(四)檢舉盜匪份子屬實,致使本院免予遭受損害者。
(五)工作勤奮,任勞任怨,主動積極者。
(六)參加各種訓練或競賽成績優異者。
(七)品德表現,足堪同事楷模者。
(八)平日愛惜公物著有成效者。
(九)辦理臨時交辦工作,著有績效者。
八、工友及駐衛警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得視情節輕重記大過、記過或申
誡;如有違其他法令者,另行依法究辦:
(一)不聽指揮、違抗長官命令、工作怠惰或不服管理人員調派工作者。
(二)侮辱或威脅主管、同仁、研習人員者。
(三)煽動是非,影響工作者。
(四)塗改公文、遺失公文或洩漏公文內容,致生爭議或洩漏本院機密者
。
(五)行為不檢,影響本院名譽者。
(六)疏忽工作致發生意外事故或釀成災害者。
(七)損壞或不愛惜公物者。
(八)值勤擅離崗位者。
(九)其他一切有關觸犯法令禁止事項之行為者。
九、工友及駐衛警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連續曠職達三日或一個月內累積達六日者,廢弛職務情節重大,有
確實證據者。
(二)惡意毀損公物或私用公物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三)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四)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五)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本院聲譽,有確實
證據者。
十、年終考核之計算分別由服務單位平時考核占百分之七十、秘書室考核
占百分之三十合併計分後,由秘書室提請工友及駐衛警考核小組審查
討論後,彙集陳報院長核定。
十一、工友及駐衛警有獎懲之事實時,由各工友及駐衛警之服務單位於本
院工友及駐衛警獎懲建議表敘明具體事實後,由秘書室提請工友及
駐衛警考核小組審核,懲處案件並應通知當事人事先提出書面申辯
及到場說明。
十二、工友及駐衛警考核小組委員由副院長、主任秘書、各用人單位主管
、人事及主計主任、工友及駐衛警票選代表四人組成,並由副院長
擔任召集人,或由機關首長指定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票選代表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用人單位主管異動時
,由新任主管接任至該任期結束止。
十三、工友及駐衛警考核小組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十四、工友及駐衛警如有不服獎懲或考核結果,得於收受獎懲或考核結果
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院工友及駐衛警考核小組提起
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