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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大學法」第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本文所定入學資格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四)字第1020101916B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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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核釋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本文所定入學資格,係屬最低條件門檻,如具同級或更高級學位者,亦得分別入學修讀各該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