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執行宿舍借用管理事宜,依據行政
院訂頒之「宿舍管理手冊」暨本院實際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單房間職務宿舍:
1、本院編制內員工本人,於任所居住者。
2、本院聘任之特約講座、特約研究員或國內外學者專家。
3、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本院編制內員工本人及其眷屬。
三、申請條件
(一)實際居住處所(通勤路程)距離本院單趟車程三十公里以上,無下
列情形者:
1、本人、配偶任公職(含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事業機構),在距離
本院三十公里(含)內配(借)住公有宿(眷)舍者。 (請檢附證明文
件)
2、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距離本院三十公里(含)內自有房屋。
3、本人、配偶曾獲政府輔助、補助或承購住宅等情形。
(二)實際居住處所距離本院單趟車程未達三十公里,因職務特別需要
,經專案簽請院長核准者。
(三)多房間職務宿舍限本機關編制內人員,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
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借用。
四、申請程序
(一)借用人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附件一)及相關證明文件(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送交秘書室;借用人居住處所之認定,以單位主管
簽證並經秘書室會同人事室查證屬實為原則。
(二)秘書室依借用人之職稱、年資、擔任宿舍管理會委員者、身心障
礙等總積點高低 (附件二),依次排序列冊(附件三,申請登記名
冊)提宿舍借用審核小組審核。
(三)經審核小組審核通過、簽奉院長核准後,秘書室應於核准後填發
宿舍借用通知單(附件四),借用人接獲通知十五日內,簽訂宿舍
借用契約(附件五),並配合經法院公證作成公證書後始遷入。除
特殊原因經院長核准外,逾期未簽約者,以棄權論。所須公證費
及其他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五、調(分)配
(一)為公平合理申請宿舍,以充分使用、綜合調配,成立宿舍借用審
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情形如下:
1、本小組設委員十一人,由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 (課程及教學研
究中心、測驗及評量研究中心、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教育
人力發展中心、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綜合規劃室、秘書室、人
事室、主計室) 為當然委員外,另遴選或推派員工代表一人組成
之。
2、本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設執行秘書一人由秘書室業務承
辦人擔任。
3、召集人任務如下:
(1)召集會議。
(2)開會任主席。
(3)執行決議案。
4、召集人因事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之,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
員列席。
5、本小組相關人員,如涉及自身權益,應採利益迴避原則。
6、員工代表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
(二)本小組依前開申請登記名冊(附件三)總積點之高低,逐一審核、
依次排序,按宿舍現有空房調(分)配,若積點相同,以行動不便
者或年資較長者為優先,如無法決定時,再以抽籤方式決定。
(三)單房間職務宿舍借用,在房間量足夠情況下,為簡化審核行政程
序,經秘書室審核申請人資格並簽請院長核定後即審核通過。若
有房間不敷使用等情形,再依規定召開宿舍審核小組辦理。
(四)為緊急調度,本小組於三峽總院區單房間職務宿舍保留三樓及四
樓各一間。
六、借用規定
(一)借用人身分為編制內人員者,當月遷入即計收相關費用,並於薪
資中先行扣(補)繳;借用人身分為非編制內人員者,採自行至出
納預繳費用制,借用人如需退費,應自終止借用契約前一個月提
出申請(附件六),未主動申請者,不受理。
(二)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借用期間,三峽總院區及臺中院區借用人
依規定繳交「宿舍管理費」單房間職務宿舍每月新臺幣(以下同)
一千元整;另三峽總院區405及406號房每月三千五百元整、407
號房每月三千元整、多房間職務宿舍每月五千元整,水電費皆覈
實計收。
(三)依規定退離後不得准予續住,其搬離宿舍,亦不得發給搬遷補助
費。
(四)管理機關編制內人員,其本人或配偶,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不
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已借用者,應於獲輔助、補助、安置或承
購後三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原管理機關:
1、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
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
住宅等。
2、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
而未依規定期限遷出。
3、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有本款各目情形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性質特殊或其他特殊情
形,有借用職務宿舍之需要者,得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借用職
務宿舍。有本款第一目情形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調動,致購
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
得由院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一戶
為限。
(五)員工到職後再將個人戶籍遷至離本院三十公里以上者,不受理單
房間職務宿舍或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申請。
(六)多房間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本院不得提供。單房間職務宿舍
內之設備及家具(附件七,配備一覽表)由事務管理單位依規定種
類、數量予以供借,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
(七)借用宿舍,如由借用人自費修繕,遷出時,應維持現狀,並不得
要求補償。
(八)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事務管理單位,並將所借宿舍、
設備點交清楚。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償。
(九)宿舍(指單房間與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年限以三年為原則,宿
舍借用人資格之認定每年定期檢討一次,如因宿舍量不足以供當
年申請借住人所需數量,依當年「單房間職務宿舍積點計算標準
一覽表」或「多房間職務宿舍積點計算標準一覽表」,積分標準
重行認定應配住之人;未重行獲配住人應於經告知後三日內遷離
宿舍。
七、宿舍管理
(一)宿舍使用情形,應由事務管理單位派員調查,並按「宿舍居住事
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規定辦理,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
絕。
(二)宿舍室內清潔衛生由借用人自行整理,公共區域環境衛生與清潔
,由全體借用人共同維護並嚴禁存放私人物品。
(三)公共浴室、盥洗室及廁所,得由事務管理單位指派人員清理。
(四)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應填具自費修繕申請單(附件八),送
請事務管理單位核簽院長批准後辦理。
(五)逾期未遷出時,宿舍內私人物品視同廢棄物,任由本院處置。
(六)宿舍之安全,由借用人共同維護。
八、強制收回借用、交回宿舍
(一)借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秘書室得簽請院長核定後催還,借用人
應於三日內無異議配合遷出。
1、借用人申請時之居住處所,隱瞞不實經查察確證者。
2、借用人經准住宿而每週未住滿二天以上連續達一個月者。
3、借住期間,借用條件異動不符規定時,未主動告知者。
(二)借用人有下列情形,應於奉准三日內通知秘書室終止借用 (附件
九) ,辦理宿舍歸還手續並於規定期限內無條件遷出;屆期未遷
出者,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簽請議處。
1、調職、離職、留職停薪、資遣、退休、裁撤、移撥,三日內無條
件遷出。但宿舍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
,不在此限。
2、受撤職、免職、休職、不續聘(僱)處分,亦應三日內無條件遷出。
3、契約到期,應在三日內無條件遷出。
4、員工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無條件遷出。
(三)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1、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2、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發展需要而拆除。
3、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4、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須收回時。
(四)借用人將宿舍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
商業、做其它用途者或占用他戶宿舍時,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
責令搬遷,該宿舍借用人在本院不得再請借宿舍。
九、宿舍管理規則
(一)本宿舍僅供職員本人居住,嚴禁外人留宿,經公證手續後不得與
他人私自交換。
(二)宿舍內應保持寧靜,在就寢時間,不得喧嘩、吵鬧及其他妨礙安
寧之行為。
(三)職員進出宿舍大門,應隨時關鎖,以防外人進入。
(四)宿舍內不得擅自改變電線線路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嚴禁私自
炊爨,並應節約用水用電。
(五)遇颱風、地震、火警或其他意外情事發生時,應聽從管理人員之
勸告,採取緊急措施,以策公共安全。
(六)宿舍內公有家具、水電、衛生、瓦斯及安全設備等,應共同愛惜
使用,領用之公物應妥慎保管。遷出宿舍時,應如數繳還。如有
短缺,依規定賠償;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致損壞情事者,應負賠
償之責。
(七)宿舍內外應保持整潔,並不得於公共區域堆置私人物品,嚴禁亂
拋雜物,確保公共衛生。
(八)宿舍內嚴禁飼養寵物、酗酒、賭博、吸毒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九)宿舍內嚴禁存放違禁或危險物品。
(十)宿舍內之衛生設備,使用人應確保暢通與清潔。
(十一)借用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喪失其借用之權利,並由事務管
理人員視情節輕重簽請議處。
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應遵守前項第二、四、五、六、七、八、九、
十、十一款規定,且如須留宿親友時,應向管理人員報備。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宿舍管理手冊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