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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學術名詞審譯會組織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091800683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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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為辦理學術名詞審譯及其釋義工作,依學術領域設置各類常設性學術名詞審譯會(以下簡稱審譯會),負責審譯各學術領域之專有名詞。
二、各審譯會人員包含審譯委員八至二十人及編輯委員一人,審譯委員內含召集人一人、副召集
人一人,均由本院院長遴聘之。
審譯會之審譯委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各該審譯會相關學術領域博士學位,並曾擔任或正擔任相關學術領域之教學、研究、或實務工作者。
(二)具有各該審譯會相關學術領域碩士學位,並曾擔任相關學術領域之教學、研究、或實務工作合計四年以上者。
(三)具有各該審譯會相關學術領域醫學士學位,並曾擔任相關學術領域之教學、研究、或實務(臨床)工作合計九年以上者。
(四)具有各該審譯會相關實務工作經驗9年以上,並經服務機關推薦之簡任職等以上者。
編輯委員應具有各該審譯會相關學術領域學士學位,且有相關工作經驗者,負責彙整名詞審譯意見、蒐集及校對名詞、整理資料及會議紀錄等工作。各審譯會下,得設立分組審譯會,分組委員得由審譯委員兼任或依需要另行遴聘分組審譯委員及分組編輯委員。分組審譯委員及分組編輯委員應具備之資格及遴聘,分別比照審譯委員及編輯委員方式辦理。
三、審譯會委員採聘期制,聘期兩年,期滿得予以續聘;但聘期內如有不適任之情形,本院得予以解聘。
審譯會遇有增、補聘委員之情形時,各增、補聘委員之聘期屆止日,均比照原聘委員辦理。
審譯會委員之總人數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審譯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閱、修訂本院編譯並經正式公告之既有學術名詞。
(二)增訂各相關領域之學術名詞。
(三)透過本院學術名詞資訊網進行審譯意見討論。
(四)增修訂各相關領域學術名詞之釋義。
(五)依實際需求提供學術名詞有關問題之意見諮詢。
審譯會之委員應於審譯會議前先行審閱相關資料,並應出席審譯會議參與討論。
五、審譯會議採合議制並由本院召集,依實際需要可採大會或小組(分組)會議形式召開:
(一)    大會:會議出席人員為審譯會全體委員。大會出席人數應達半數以上,惟開會當日出席人數未達半數以上,得改為小組會議。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正、副召集人均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會議審譯事項,凡無法達成共識者,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二)    小組(分組)會議:各審譯會於必要時,得經本院同意召開小組(分組)審譯會議,小組(分組)會議出席人數,至少三人以上。會議主席由大會召集人或分組召集人擔任;大會召集人或分組召集人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大會副召集人或分組副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大會正、副召集人或分組召集人均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但其審譯結果,仍應送經各該審譯會大會確認通過。
六、各審譯會於必要時,得經本院同意邀請其他審譯會委員或學者專家出席審譯會議。
凡審譯會議確認通過之學術名詞,於本院正式公告前,均應經由該審譯委員會召集人(或其指定之委員)完成總校閱之工作。
七、審譯會各項費用支給依「國家教育研究院出席費、鐘點費及稿費等支給數額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