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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網路管理及使用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020008946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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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充分發揮所轄各院區資訊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使各項業務能順暢運作,特依據教育部「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及「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訂定網路管理及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二、 本院網路使用者應遵守網路使用規範,並由各單位資訊聯絡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 協助資訊推動小組處理各單位資訊、資訊安全或網路相關法律問題。

(二) 協助資訊推動小組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資訊網路之安全。

(三) 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及資訊安全觀念、引導同仁正確使用資訊資源及遵守網路相關法令與禮節。

(四) 其他與資訊、資訊安全或網路管理有關之事項。

三、 本院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各單位應宣導避免下列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軟體、程式。

(二) 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保護之著作。

(三) 未經授權,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可公開傳閱、下載之網站上。

(四) 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五) 架設任何形式之網站或服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 使用者禁止濫用網路系統,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 散布電腦病毒、干擾、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或以任何方式造成網路資源過度負荷或壅塞。

(二) 連線使用院外單位、機關(構)之電腦與網路時,違反該單位、機關(構)之網路使用規範。

(三) 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四) 以未經授權、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五) 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六)    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文件或檔案。

(七)    以任何形式濫用網路資源,例如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等方式影響網路系統之正常運作。

(八) 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謾罵、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之交易或傳輸。

(九) 利用網路資源從事非公務、教學及研究等相關活動。

(十) 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存取網路資源。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 其他違法行為。

五、 本院資訊推動小組負責網路之管理,其管理事項為:

(一) 負責本院之網路路由接續、IP位址區段之分配與管制、網域名稱登錄及其他與本院網路管理相關等事項。

(二) 負責本院網路服務之協調與整合。

(三) 協助本院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四) 對本院網路流量應為適當區隔與管控。

(五) 本院各資訊系統應由業務單位指派專人(系統負責人)負責、維護並訂定其使用規則。違反系統使用規則者,該系統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情節重大、違反規定或法令者,應請系統負責人依行政程序陳報議處。

(六) 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六、 為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其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侵犯他人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為維護或檢查資訊系統、網路之安全。

(二) 依合理根據,懷疑有違反本院相關規定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 配合司法機關或其他法令之調查。

七、 本院網路使用者有明顯違反本規範者,得視情節輕重通知並限期改善,必要時得縮減其使用權限或立即停止其使用網路資源。使用者如有異議,得依本院相關程序提出申訴。資訊相關業務承辦人或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應加重其處分。

依前述規定之被處分者,其另有違法時,該使用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且與本院無關。

八、 違反本規範之處理原則及程序:

(一) 依據本規範對違反規範之使用者,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對使用者或非特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應符合必要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二) 對違反本規範之使用者所為之處分,應依正當行政程序,提供申訴和救濟機制。

(三) 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應徵詢本院資訊推動會或相關專家學者之意見。

九、 本規範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