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原則依教育部青年諮詢會設置要點第六點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 教育部青年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設下列四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小組),每小組三人至十人,每位委員至多得參與二小組;其任務規定如下:
(一) 教育及生涯規劃組:因應與時俱進之環境需求,善用各種學習資源,協助青年生涯規劃及發展。
(二) 社會關懷組:培養青年利他觀念,鼓勵青年透過志願服務關懷社會弱勢,進而促進社會正義。
(三) 民主發展組:提升青年參與公共事務及自治能力所需知能,鼓勵青年及校園自治組織以理性、務實之行動,參與各項公共議題。
(四) 國際及兩岸參與組:在全球化發展趨勢下,增進青年掌握國際及兩岸社會脈動能力,推動青年國際及兩岸參與,拓展全球視野。
三、 小組人員配置,應於每屆第一次本會會議,由委員自由登記。小組登記超過十人時,依限制連記法選舉產生之,其限制連記額數為三人。未獲足連記票數者,得另參加未額滿之組別。
四、 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組員互相選舉產生。每位委員以擔任一小組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為限。
五、 召集人負責綜理組務及擔任小組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同組副召集人代理。
召集人出缺時,由副召集人遞補;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出缺時,應立即辦理補選,並報本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青年署)備查。
六、 小組應就任務議題召開下列會議:
(一) 例行會議:各小組每二個月召開一次,並應於第一次小組會議結束七日內,提交當年度例行會議期程及討論議題予青年署。
(二) 臨時會議:配合本部或該組組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要求,由召集人於二星期內召開。
(三) 跨組會議:涉及二組以上之議案或事項,由各組召集人協調召開跨組會議。
前項跨組會議之主席,由各參與之小組召集人抽籤定之。
小組會議應邀青年署代表列席,必要時應於二星期前洽請青年署協助邀請相關業管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席。
七、 召集人或跨組會議主席應於小組會議二星期前,將會議時間、地點、議程、討論議題等事宜,通知與會者及青年署。
小組組員無法出席會議,應於會議三日前向召集人請假。
八、 小組會議應由小組召集人指派人員記錄,並由小組組員共同確認簽名,連同簽到表於會議結束三日內送達青年署備查。
跨組會議應由主席指派人員記錄,其餘準用前項規定。
九、 小組會議以應到組員之二分之一,且三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小組會議須表決事項,應以出席組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其有票數相同之情形,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應到組員人數,以全體組員總數扣除因公、因病請假組員後計算之。
十、 小組組員出席率未達應出席會議次數二分之一者,召集人或青年署得隨時提報本部取消其委員資格,並註銷聘函。
前項應出席會議次數,指各組員選定組別之例行會議、臨時會議及跨組會議之總次數。
十一、 小組組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