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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編譯論叢編輯會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091800669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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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促進編譯研究之發展,發行《編譯論叢》(以下稱本刊),
  特成立本刊編輯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刊旨在提供專家學者編譯研究成果發表與交流之平臺,提升編譯研究發展、學術著作、學術
    名詞及工具用書編譯之效能。
三、組織及職掌:
(一)發行人:由本院院長兼任,職掌如下:
 1.督導本刊稿務、編務與發行等事宜。
 2.主持大會。
 3.聘任諮詢委員及編輯委員。
(二)諮詢委員:由本院院長遴選院內外七至十五位專家學者擔任。任期二年,得連任。包括內部委
    員一至四位,外部委員五至十
    二位;內部委員由本院相關專長領域者擔任,外部委員由院外具該專長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
    。職掌如下:
 1.提供本刊發展方向及徵稿等之諮詢意見。
 2.提供編輯作業等之改進建議。
 3.其他事宜。
(三)編輯委員:由本院院長遴選院內外七至十一位專家學者,任期二年,得連任。包括內部委員一
    至四位,外部委員五至八位;內部委員由本院相關專長領域者擔任,外部委員由院外具該專長
    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職掌如下:
 1.訂定本刊徵稿與審稿辦法。
 2.規劃本刊每期編輯內容及徵約稿件。
 3.提供稿件審查人選名單及決定每期擬刊登之文章與順序。
(四)輪值主編:一至二位,由編輯委員輪流擔任,負責預審當期投稿稿件、編稿總校閱及主持編輯
    委員會議等相關事宜。
(五)編輯小組:成員包括執行編輯,外文編輯及助理編輯或兼任助理數人,以襄助本刊行政庶務工
    作。
(六)編輯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會議:包括大會及編輯委員會議
(一)大會:視需要召開。由發行人主持,發行人倘不克出席則指定一位代理人,參加人員為諮詢委
  員、編輯委員及編輯小組成員,討論本刊編輯政策及發展方向等重大事項。
(二)編輯委員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並視需要增加會議次數。由輪值主編主持。參加人員為編
  輯委員、編輯小組人員等,討論編輯相關事務,如開拓稿源、投稿情形、文稿審議、每期刊物
  內容、出版等事項。會議須達半數(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須達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五、諮詢與編輯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院外委員出席會議或編審稿件,依照規定發給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