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高學校行政效能及教學品
質,並落實教育基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視導目標
(一)發揮行政視導功能,貫徹執行教育政策及措施。
(二)加強教學視導功能,提升教學品質。
(三)專案訪查及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三、視導權責與分工
(一)本署督導所轄之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與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
(二)直轄市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督導所轄各機關學校;必要時,本署協
調或協助教育相關聯絡事項。
四、視導方式
實施分區視導,聯合教育機構及整合相關資源,建置視導網絡,辦理教育視導
業務。
五、視導人員編組與職責
(一)編制員額:
1、簡任視察五名,擔任分區召集人,並置總召集人由署長核派之,負責
行政視導、教學視導或其他專案視導。
2、聘任督學:依任務需要遴聘優秀現職或退休教育人員擔任行政督學與
課程督學。
(1)行政督學:協助行政視導,行政運作及校長辦學之輔導。
(2)課程督學:協助教學視導,課程規劃及教師教學之輔導。
(二)業務助理:各召集人之幕僚作業,得視需要編配之。
六、視導原則
(一)視導與輔導並重:以輔導、視導為方法,協助學校校務之推動。
(二)行政視導與教學視導兼顧:以行政視導加強行政效能,有效支援教學;
以教學視導帶動教學的改進。
(三)有效運用專業人才與科學化資訊系統:建置視導相關專業人才資料庫,
運用學校現況資訊系統,發揮視導效能。
(四)協助學校發展本位特色:依據學校特性,發展學校本位課程及教學活
動,採取適當之教學視導方式,以提升學校辦學績效。
(五)尊重分權及自主精神:尊重地方自治權責與學校自主管理,落實推動教
育政策。
七、視導工作之實施
(一)定期視導:由本署訂定學年度教育視導重點項目、規劃分區、分類視導
如下:
1、行政視導:重大教育施政方案之推動督導及學校校務評鑑缺失後續追
蹤輔導。
2、教學視導:配合各學科及群科中心等單位、聘請教學卓越奬團隊、教
師教學專業社群等教學專長團隊或師鐸獎得獎教師、教學輔導教師,
就實施教學演示、教學觀察與回饋辦理成效進行視導,並提供教育新
知。
(二)專案視導:部長及署長交辦事項或配合業務主管單位簽辦之專案;必要
時,得聘請學者專家參與。
八、其他配合事項
(一)視導人員應配合各項教育政策及措施,就學年度教育視導重點項目,切
實執行視導工作。
(二)視導人員應配合視導網絡,參與相關會議,遇有特殊事項,得隨時專案
報核,送請署長核定後,分請有關單位辦理。
(三)視導人員於視導期間,發現學校辦理校務績效卓越者,除予以公開表揚
外,亦得簽請獎勵;如發現學校有績效不彰、經營不力或教學怠忽情形
者,應輔導督促其有效改善,除列入年度考核外,並得簽請懲處。
(四)遇有學校急需改善教學軟硬體設施,專案簽請署長優先交辦業務單位,
核補經費辦理。
(五)遇有違反教育法令規定者,視情節輕重,除應即時糾正外,並簽請相關
業務單位依規定辦理。
(六)視導人員視導期程結束後,由署長召集視導會議,提出檢討改進事宜,
各單位主管人員均應出席。
九、本署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針對教育視導重點項目檢討調整之。
十、教育視導所需經費,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並按規定時間及程序報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