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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綜(二)字第1020147100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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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本部及所屬機關之研究發展,以提升施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應運用知識管理及其他創新方法,並辦理研究計畫,以推動研究發展工作。

本部各業務單位,應以前瞻性之規劃,就業務相關事項,進行文件或資訊蒐集,注重知識分享、活用及創新。

三、研究發展工作由本部綜合規劃司負責統籌推動,各所屬機關研考單位配合辦理,並依下列方式辦理研究計畫:

    (一) 本機關人員自行研究

    (二) 與有關機關人員共同研究。

    (三) 與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四) 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當年度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等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有增修異動並應即時更新。

五、所屬機關研考單位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確認前一年度研究計畫執行成果及獎勵情形,並報本部備查。

六、本部得視需要,不定期向所屬機關進行書面或實地查訪研究發展工作推動成效,並提出檢討。

七、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對於下列各款工作之推動,有顯著成效者,得在年度結束前予以獎勵:

(一) 對於國際競爭力,提出創新建議。

(二) 對於機關業務,研提推動及改進作法。

(三) 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

(四) 對於機關研究發展工作積極推動。

 

 

八、前點所定獎勵規定如下:

(一)嘉獎、記功、記大功或發給獎金。

    (二)依各機關陞遷評分標準表列入個人陞任評分。

    (三)薦送進修或公開表揚。

    (四)對具有特殊價值之研究著作予以贊助出版。

    (五)作為個人考績項目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