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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職名章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 1081800673 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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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職名章之製發、使用及管理事宜
  ,特訂定職名章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院各級人員職名章採用橫式由左而右,兩行以上時由上行而下行刻
  製。應刻職稱及姓名,分為下列三種,並按規定式樣製發:
(一)甲種:院長用,長3公分、寬1公分。
(二)乙種:副院長、主任秘書、核閱文稿人員及單位主管用,長 2.8公
   分、寬0.8公分。
(三)丙種:承辦人員用,長2.7公分、寬0.7公分。

三、職名章由人事室統一製發,並拓模一份存查。
  新進及本院發派(聘兼)職務異動人員,由人事室主動製發職名章,不
  須申請。
  職名章如有遺失、毀損或不堪使用之情事,應由個人填具職名章申請
  表,經院長或授權人核可後,向人事室申請補發。
  如有故意毀損、私自刻製等情事,應按情節處分之。

四、院長及單位主管,得視業務需要填具職名章申請表增刻職名章授權代
  判,其規定如下:
(一)院長職名章得增刻一至四顆,並以甲、乙、丙、丁等字樣區別之。
(二)單位主管職名章,得增刻一至三顆,並以甲、乙、丙字樣區別之。
(三)增刻之職名章應委由專人保管使用,持用人及該主管並同負行政與
   法律上責任。
(四)持用人如有異動,應填具職名章申請表陳核。
(五)持用增刻職名章者,對於有關個人之公文或為公文承辦人時,不得
   使用增刻職名章代為決行。

五、法定兼職人員職名章,依其兼職職務,參照本要點第二點刻製。

六、下列公文書應蓋用職名章:
(一)擬簽。
(二)辦稿。
(三)會簽核簽。
(四)會稿核稿。
(五)各種表報。
(六)二頁以上之公文及其附件,蓋騎縫章或職名章。

七、院長、副院長、主任秘書、單位主管有差假、出國或其他不能視事之
  情形,應依職務代理人規定辦理,由職務代理人於該主管應簽名或核
  章欄位,簽名或蓋用代理人職章,並加註「代」字。惟職務代理人不
  得逕自決行自辦業務之公文,並應提升公文決行層級。

八、本院人員職務異動、退休、離(辭)職時,應將原使用之職名章送人事
  室註銷。

九、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