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落實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第二期技職教育再造計畫」,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計畫「策略五設備更新」子計畫,結合
「策略四課程彈性」子計畫,審酌統籌運用設備經費,推動高級中等學校相
關群科充實基礎教學實習及發展學校特色課程需求之設備,以培育學生具備
專業實作技術能力及就業競爭力,並滿足產業發展之人力需求,達成務實致
用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對象
本署、各直轄市及縣(市)所屬公私立高職、高中附設職業類科或綜合高中
專門學程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辦理方式及內容
(一)充實基礎教學實習設備
1、學校應依據「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暨設備基準」及職業學校
群科中心所訂定之「校訂基礎教學設備參考表」定期盤點學校
之教學設備,並依照下列原則排定教學設備需求之優先順序:
(1) 製造業或重點產業類科所需要新增高成本教學設備。
(2) 配合課程綱要調整所需新增教學設備。
(3) 部定專業及實習科目所需教學設備汰舊換新或維修。
(4) 參考「校訂基礎教學設備參考表」所需基礎教學設備新增
、汰舊換新或維修。
2、學校依前款之需求及優先順序,並依本要點辦理期程提報「學
校充實基礎教學實習設備計畫書」,其計畫書至多以四年期程
為限,並經本署審查評估後,由本署核定補助經費。
(二)發展學校及各中心特色設備
1、學校得依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發展
務實致用特色課程實施要點」進行學校特色課程之規劃。
2、學校依前款規劃之特色課程所需教學設備,並依本要點辦理期
程提報「學校特色課程設備需求計畫書」,經本署審查評估後
,由本署核定補助經費。
3、各技術教學中心及群科中心依業務發展需求所需設備,並依本
要點辦理期程提報設備需求計畫書。
(三)鼓勵產業捐贈教學設備
學校因教學需要得接受產業捐贈教學設備,其設備之搬運、安置等
經常門費用,得併入「學校充實基礎教學實習設備計畫書」或「學
校特色課程設備需求計畫書」,並經本署審查評估後,由本署核定
補助。
四、辦理期程
本要點辦理期程自一○二年起至一○七年完成補助及督導考核,各期程進度
規劃如附件1:
(一)充實基礎教學實習設備(含併入本辦理項目之產業捐贈)
1、申請:自一○二年至一○五年每年之十一月至十二月。
2、審查、核撥:自一○三年至一○六年每年之一月至三月。
3、採購、核銷:自一○三年至一○六年每年之四月至十二月。
4、督導、考核:自一○四年至一○七年每年之一月至三月。
(二)發展學校及各中心特色設備(含併入本辦理項目之產業捐贈)
1、申請:自一○三年至一○六年每年之三月至四月。
2、審查、核撥:自一○三年至一○六年每年之五月至六月。
3、採購、核銷:自一○三年至一○六年每年之七月至十二月。
4、督導、考核:自一○四年至一○七年每年之一月至三月。
五、申請程序、審查原則及方式
(一)申請程序
1、學校得參加每年十月底前辦理之計畫申請說明會,並依照計畫
申請說明會所提供之計畫書體例格式、收件日及寄送方式辦理
之;其申請核定程序詳如附件2。
2、學校得依其需求分別提出「學校充實基礎教學實習設備計畫書
」及「學校特色課程設備需求計畫書」,惟其所需之教學設備
對應之課程科目不得重複。
3、前一年度計畫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九十之學校,不得繼續申
請。
(二)審查原則
1、充實基礎教學實習設備
(1)依據「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暨設備基準」、職業學校群科中
心所訂定之「校訂基礎教學設備參考表」、本署「財管資料庫
系統」之現況及近五年學校採購實習教學設備之總經費數,並
考量學校所提教學設備使用班級數範圍為原則,做為學校補助
經費計算基準依據。
(2)基礎教學實習設備補助順序:
A、製造業或重點產業類科。
B、配合課程綱要調整所需教學實習設備。
C、部定專業及實習科目所需基礎教學設備新增、汰舊換新及維
修。
D、校訂專業及實習科目所需教學設備。
(3)續辦學校計畫之審查,以前一年度督導考核結果作為重要依據。
2、發展學校及各中心特色設備
依照學校特色課程及各區技術教學中心與群科中心學校特色設
備需求之關聯性、完整性、可行性、效益性、必要性、教學設
備統整運用共享機制規劃與否等原則進行審查評選。
3、鼓勵產業捐贈教學設備
學校接受產業捐贈教學設備,併入「充實基礎教學實習設備」
或「發展學校特色課程設備」審查原則辦理。
(三)審查方式
1、由本署成立審查小組,審查小組之組成包括專家學者、高中高
職校長、主任或教師及主管機關代表等。
2、審查程序包括初審及複審二階段進行,審查後再由本署依審查
委員意見核定經費補助事宜。
3、續辦學校之審查方式,得結合督導考核之赴校輔導訪視及專案
督導一併辦理。
六、補助基準及編列原則
(一)補助基準
1、經費補助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之規定,私立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應編列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二)經費編列原則
1、本要點補助經費支用以資本門經費編列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經常門經費不得高於百分之三十。
2、計畫經費編列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表示,其經費用途項目應依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
3、經常門經費項目不得編列人事費、加班費、行政管理費、學校
一般性經常設備、獎金與獎品,及教師校外觀摩參訪活動費用
等。文具用品、紙張、資訊耗材、資料夾、郵資、誤餐費等均
屬雜支項目,不得於業務費編列之。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審查核定受補助學校應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報本署核撥經費,並
需在執行期限內依補助基準辦理。
(二)計畫執行後如需變更計畫內容或新增經費項目者,應依本部補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報本署核定後辦理。
(三)採購招標後資本門有結餘款者,以支用於原計畫編列經費項目為
限。
(四)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支應於學校其他例行性項目。
(五)執行各項計畫經費之支出及核銷,如有不實,應追繳其補助款,並
依相關規定懲處。
八、督導考核
(一)本署得督導本要點補助設備運用教學之執行成效,對辦理成效不彰
之學校得部分或全額刪除其後續之補助經費。
(二)由本署聘請專家學者成立訪視小組,進行計畫執行成效考核,以赴
校輔導訪視及專案督導,作為後續補助之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