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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男轉銜輔導實施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國政綜合字第1020014527號;臺教學(三)字第1020145730A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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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使國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如期、如質推動,協助二階段常備兵

  役軍事訓練役男適應部隊生活,藉與教育部合作鏈結,執行入營前先期

  掌握、進訓中輔導協助及結訓後轉介銜接等三階段轉銜輔導作為,以建

  構完善心理輔導網絡及個案追蹤協處機制,確保身心健康,訂頒本實施

  規定。

二、權管單位:

  (一)國防部為政治作戰局,各司令部及接訓單位為所屬心理衛生中心。

  (二)教育部為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及各大專校院。

三、實施對象:寒、暑假期間大專校院學生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

  男。

四、接訓單位:

  (一)第1階段入伍訓練:分由陸軍步兵旅及海軍新訓中心等單位接訓。

  (二)第2階段專長訓練:分由陸、海、空軍及憲兵所屬兵科學校與專責部

    隊等單位,負責初、中級專長訓練。

五、轉銜輔導作法:區分入營前、進訓中及結訓後三階段(流程圖如附表1)

  。

  (一)入營前:由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負責,並指導各大專校院

    執行。

    1、役男入營前30日,由各大專校院主動掌握校安事件通報或長期

      受輔且申請進訓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學生、徵兵檢查、軍

      種兵科抽籤、接訓單位及進訓日期。

    2、役男入營前20日,由各大專校院針對上述校安事件通報或長期

      受輔學生,評估是否轉介部隊追蹤輔導需求。

    3、經評估有轉介部隊需求時,應由輔導人員向學生徵得告知同意

      後(獲得當事人同意接受轉介),繕造及彙整轉銜輔導名冊

      (名冊如附表2),於役男入營前10日以密級公文函送國防部

      (政治作戰局)辦理。

    4、如學生不同意轉介,但評估具危及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

      產之危險顧慮時,得依相關法規納入轉介對象,併上述名冊及

      作業時程,以密級公文函送國防部辦理,持續由國軍接訓單位

      追蹤輔導協助,確保個人安全。

    5、國防部接獲各大專校院密函名冊後,於入營前3日依軍種、進訓

      單位分類,同時將名冊電子檔及密級公文傳(函)送各司令部

      指導接訓單位心衛中心追蹤關懷輔導協助。

  (二)進訓中: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負責,並指導各司令部及接訓單位辦

    理。

    1、接訓單位心衛中心於渠等入營當日,應即指導所屬基層單位主

      官(管)掌握渠等身心狀況,完成個別晤談、家屬聯繫、安排

      雙輔導人及掌握重要他人資訊等作為,協助適應部隊生活。

    2、依據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入伍及專長訓練課程時數規劃,

      由各接訓單位實施心理衛生教育課程如次:

      (1)入伍訓練:由輔導長實施「環境適應」課程1小時,另由心

        輔官實施「自傷防治」、「壓力調適」、「情緒管理」課

        程及施測「大學生心理健康量表」各1小時。

      (2)專長訓練:由心輔官實施「自傷防治」課程及施測「大學

        生心理健康量表」各1小時。

    3、經各大專校院轉介而納管為特別個案,或經單位量表篩檢、主

      動發掘、個案求助之各類個案,依據國軍心理衛生(輔導)工

      作實施計畫規定,相關作法如次:

      (1)一般個案:基層單位主官(管)每2週定期實施關懷面談乙

        次,單位心衛中心應進行人工檢核、實施晤談後,評估是

        否需持續納管和追蹤輔導,且不定期透過電話訪談、巡迴

        教育或走訪基層時機予以關懷追蹤,主動發掘問題適處。

      (2)特別個案:基層單位主官(管)每週至少實施關懷面談乙

        次,單位心衛中心每2週至少實施晤談輔導乙次,如經多次

        輔導評估無顯著改善者,應即轉介至地區心理衛生中心或

        國軍醫院精神科尋求醫療協助。

    4、訓練期間,受訓役男如肇生自傷案件(已、未遂)、性侵害、

      藥物濫用或重大意外事件(含家屬)等,除依國軍心輔三級防

      處作法及部頒心輔相關規定落實執行外,應即通知個案所屬學

      校,主動徵詢個案在校生活、人際及課業等與案件有關之訊

      息,俾利後續輔導處遇。

    5、結訓前1週,單位心衛中心應再度評估大專校院轉介或單位主動

      納管之特別個案,如需持續追蹤輔導者,應逐一徵得個案同意

      後簽具轉介同意書(如附表3),完成個案轉介摘要表(如附表

      4)及轉銜輔導名冊(如附表5),結訓前將轉介摘要表以密級

      公文函送個案所屬學校,同時將名冊傳送各司令部後呈報國防

      部。

    6、針對具有危及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安全顧慮者,單

      位心衛中心結訓前1週除完成上述作為外,應同步電話聯繫家屬

      及所屬學校(聯繫方式請查詢教育部大學校院一覽表資訊網

      http://ulist.moe.gov.tw),告知個案身心狀況及後續輔導注

      意事項;如個案不同意轉介且未簽具轉介同意書者,為保障個

      案安全,單位得依相關法規,主動納入轉介對象、名冊及聯繫

      家屬與所屬學校,使輔導作為無縫接軌。

  (三)結訓後: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負責,並指導各司令部及接訓單位辦

    理。

    1、國防部接獲各司令部呈報轉介各大專校院之特別個案名冊後,

      應於1週內以密級公文函送教育部指導所屬各大專院校接續辦

      理。

    2、各接訓單位官兵輔導(含量表)資料存管,第1階段新訓單位,

      應於1年後配合渠等再次入營完成專長訓練後,續依國軍心理衛

      生(輔導)工作實施計畫規定,屬一般官兵者於專長結訓後即

      可銷毀,屬一般個案須存管1年,特別個案須存管3年,自傷個

      案須存管5年,上述銷毀作為,均需簽奉權責長官核准始可辦理

      。

    3、各接訓單位心衛中心應配合各大專校院需求,在專業倫理及個

      案保密原則下,提供個案在營期間各項生活及輔導諮詢,協助

      學校後續輔導處遇,惟不得涉及與輔導無關之個人隱私。

六、一般規定:

  (一)各單位人事、作戰、後勤、訓練及督察、軍法、軍醫等部門,應配

    合本案作法,協助單位基本資料查詢、健全內部管理與幹部領導統

    御、性平教育宣導、衛哨勤務、營舍安全、械彈管制、訓練課程規

    劃(或調整)及軍法紀教育、法律諮詢、人員就診、住院醫療、出

    院追蹤、自傷防治等事項,以完善各項協處與照護作為。

  (二)役男進訓期間,各級確依國軍心輔三級防處作法(如附表6),落實

    初級預防發掘、二級協力輔導、三級轉介醫療等作為,協助適應部

    隊生活,確保身心健康。

  (三)各單位執行相關輔導作為(如個別晤談、家屬聯繫、雙輔導人作法

    等),基層單位除個別晤談內容完成輔導紀錄存管外,其餘作為應

    翔實登載於政戰工作紀要;另心衛中心應完成授課及輔導紀錄存管

    。

  (四)各單位執行情形,均納入單位個案輔導成效統計,並於每月5日前登

    錄於國軍心理輔導資訊系統,本部將配合年度各項輔訪時機驗證執

    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