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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園天然災害復建經費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秘字第1070091178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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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各國立高級中

    等學校天然災害發生災損時,得依一定程序及原則申請,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補助原則:

  (一)涉及校園安全及教學需求必須改善者列第一優先補助,如駁坎、機

    電設備。

  (二)設施傾倒毀壞復舊,如圍牆、屋頂、排水設施等第二優先補助。

  (三)與教學直接相關之普通教室及專科教室設備第三優先補助。

  (四)樹木傾倒、綠美化、校園植栽及圖書設備,由各受災學校自行籌款

    改善,不列入補助範圍。

  (五)受損不堪使用必須補充之教學設備、硬體設施修復為主要補助項目

    。仍堪用之教學設備不補助另行購置之費用。

  (六)受損復建需求於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由各受災學校自行籌款修復

    ,不另勘察。

  (七)校園內積水之抽除、淤泥及雜物之清除運棄及消毒等,請受災學校

    視實際需要洽轄區相關單位協助處理,所需經費請學校自籌處理。

四、申請項目及單價應依災情核實報送。

五、經費來源:由本署編列之預算項目支應。

六、申請、審查作業及補助方式:
  (一)各受災學校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依災情狀況填報災害速
    報表報送本署審查。
  (二)經本署派員現勘查報受災情形後,依受災學校受損情形及需求經費
    ,填具災害勘查報告表,依行政程序辦理。

七、經費之動支程序:於本署核定經費後,函知各受災學校,依核定補助額

  度,檢附災情照片及補助需求概算明細表等相關資料報本署憑辦。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各受災學校於修建完畢後一月內函報補助經費收支結

  算表,如有結餘款,應一併繳回。

九、財產登帳:復建所增財產項目,應增列財產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