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因應取消軍訓教官薪資所得免稅配套措施值班費發放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一)字第1020167066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取消軍訓教官薪資所得免稅,採取配

  套措施,辦理本部軍訓教官值班費發放作業需要,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二、對象:

  (一)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

  (二)直轄市政府、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各縣

    (市)聯絡處與本部以外中央機關之所屬機關等編制內具軍訓教

    官身分之人員及商借之軍訓教官。

三、前點軍訓教官值班,每班支給值班費如下:

  (一)日班:新臺幣二百元至四百元。

  (二)夜班:

    1、實施在校值班:新臺幣四百元至八百元。

    2、實施電話轉接非在校值班:新臺幣二百元至四百元。

四、原則:

  (一)依前點規定支給值班費者,每人每月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

  (二)依值班事實支領值班費,並不得重領或兼領;支領值班費之時

  數,不得再行補休。

五、經費:

  (一)國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包括核定商借軍訓教官),由

  各學校相關預算科目支應。

  (二)直轄市政府(包括所屬學校)與各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軍訓

  教官(包括核定商借軍訓教官)與國教署編制內具軍訓教官身分之人

  員,由國教署相關預算科目支應。

  (三)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包括核定商借軍訓教官),由

  本部相關預算科目支應。

六、發放方式及作業時程:

  (一)國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包括核定商借軍訓教官):依

  學校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政府(包括所屬學校)及各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軍訓

  教官(包括核定商借軍訓教官):由所屬機關(學校)於次月五日前

  造冊報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審核,並由該教育局

  (處)於次月十五日(十二月份值班費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檢具

  已完成核章程序之學校值班表、每月申請表、核發清冊及遷調人員切

  結書,報國教署辦理。

  (三)國教署編制內具軍訓教官身分之人員:依國教署規定辦理。

  (四)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包括核定商借軍訓教官):

    1、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於次月五日前,造冊檢具已完成核章程序

    之學校值班表、每月申請表、核發彙總表及遷調人員切結書報送

    各直轄市、縣(市)聯絡處彙審,並由直轄市、縣(市)聯絡處

    於次月十五日前,報送國教署,經國教署審核後,向本部申請。

    2、私立大專校院於次月十日前,造冊並檢具已完成核章程序之

    學校值班表、每月申請表、核發彙總表及遷調人員切結書向本部

    申請。

    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本項經費由本部委由代發學校於核定

    後次月一日併薪資撥入個人帳戶。但每年十一月及十二月份值班

    費於年度經費保留案核定後撥發。

七、各承辦人員應嚴守作業紀律,其職務異動時應將相關表冊列入移交,

  軍訓主管應負審查責任,對承辦人切實督導,如有違失,應按情節依

  相關法令懲處。

八、遷調至其他學校或機關者應檢附切結書,請領人有冒領、溢領之情事

  者,應由所屬學校或機關負責追繳及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