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取消軍訓教官薪資所得免稅,採取配
套措施,辦理本部軍訓教官值班費發放作業需要,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二、對象:
(一)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
(二)直轄市政府、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各縣
(市)聯絡處與本部以外中央機關之所屬機關等編制內具軍訓教
官身分之人員及商借之軍訓教官。
三、前點軍訓教官值班,每班支給值班費如下:
(一)日班:新臺幣二百元至四百元。
(二)夜班:
1、實施在校值班:新臺幣四百元至八百元。
2、實施電話轉接非在校值班:新臺幣二百元至四百元。
四、原則:
(一)依前點規定支給值班費者,每人每月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
(二)依值班事實支領值班費,並不得重領或兼領;支領值班費之時
數,不得再行補休。
五、經費:
(一)國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包括核定商借軍訓教官),由
各學校相關預算科目支應。
(二)直轄市政府(包括所屬學校)與各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軍訓
教官(包括核定商借軍訓教官)與國教署編制內具軍訓教官身分之人
員,由國教署相關預算科目支應。
(三)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包括核定商借軍訓教官),由
本部相關預算科目支應。
六、發放方式及作業時程:
(一)國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包括核定商借軍訓教官):依
學校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政府(包括所屬學校)及各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軍訓
教官(包括核定商借軍訓教官):由所屬機關(學校)於次月五日前
造冊報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審核,並由該教育局
(處)於次月十五日(十二月份值班費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檢具
已完成核章程序之學校值班表、每月申請表、核發清冊及遷調人員切
結書,報國教署辦理。
(三)國教署編制內具軍訓教官身分之人員:依國教署規定辦理。
(四)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包括核定商借軍訓教官):
1、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於次月五日前,造冊檢具已完成核章程序
之學校值班表、每月申請表、核發彙總表及遷調人員切結書報送
各直轄市、縣(市)聯絡處彙審,並由直轄市、縣(市)聯絡處
於次月十五日前,報送國教署,經國教署審核後,向本部申請。
2、私立大專校院於次月十日前,造冊並檢具已完成核章程序之
學校值班表、每月申請表、核發彙總表及遷調人員切結書向本部
申請。
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本項經費由本部委由代發學校於核定
後次月一日併薪資撥入個人帳戶。但每年十一月及十二月份值班
費於年度經費保留案核定後撥發。
七、各承辦人員應嚴守作業紀律,其職務異動時應將相關表冊列入移交,
軍訓主管應負審查責任,對承辦人切實督導,如有違失,應按情節依
相關法令懲處。
八、遷調至其他學校或機關者應檢附切結書,請領人有冒領、溢領之情事
者,應由所屬學校或機關負責追繳及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