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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就業導向課程專班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008857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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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高級中等學校培育
  產業需求之人才,與產業機構、訓練機構或技專校院,共同規劃推展
  以實務技能學習為課程核心之就業導向課程專班(以下簡稱本專班)
  ,期能協助學生實務技能及就業能力,並提升學生就業意願及比率,
  協助學生未來生涯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本專班辦理方式如下:
 (一)以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學校原有班級(不含輪調式及階梯式建教合
   作班級)之三年級班級調整辦理為限。但配合政策需要經本署指定
   者,得自一年級或二年級之班級調整辦理。
 (二)應依學校發展特色及學生特質屬性與生涯發展需求,並結合產業需
   求,採全(專)班、部分學生修習或其他多元方式規劃及實施。
 (三)應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定,與產業機構、訓練機構或技專
   校院,針對產業機構之需求,共同規劃以實務為導向之校訂課程。
 (四)配合產業人才培育之特殊需求,其課程規劃,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
   理實驗教育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畢業學生就業率,以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為目標。但學校與公營事業
   機構合作辦理或特殊情形,經本署核定者,不在此限。

四、本專班之申辦期限及程序如下:
 (一)宣導說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由本署辦理說明會。
 (二)計畫申請: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由學校填具申請書,並擬具計畫
   書,向本署申請。
 (三)計畫審查: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由本署審查學校申請案。
 (四)核定通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本署核定並通知審查結果。
  前項各款期限,本署得以公告或函知另定之。

五、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課程架構:在計畫期程內,校訂課程中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實務
   課程,且除應辦理產業機構實習外,並就下列方式擇一種以上辦理
   :
  1、赴職場體驗。
  2、赴訓練機構接受訓練。
  3、遴聘業界專家進行協同教學。
  4、其他能提升學生實務能力及促進就業之措施。
 (二)訓練計畫:包括學生參與人數、訓練內容、時數及其他學生權益等
   事項。
 (三)預期效益:包括職業技能訓練效益、就業達成率及就業提升率等指
   標。
  前項計畫書之格式,由本署定之。

六、本署受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申請後,依下列程序審核:
 (一)由本署遴聘專家學者及學校校長、教師、產業機構、訓練機構與相
   關機關之代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申請案之書面審查;必要時,得
   邀請學校簡報說明。
 (二)審查小組應就申請案之計畫及補助額度作成建議,報經本署核定後
   通知學校。
 (三)經核定之計畫書有變更必要者,應於執行一個月前報本署核定後,
   始得執行。

七、補助經費編列原則如下:
 (一)學校應依實際需求規劃經費概算,每位學生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下
   同)一萬元及每班每學期核給開班費五萬元為原則;每班每學年以
   八十萬元為限(不包括本專班學生就業達成之就業獎勵金)。計畫
   書採一次核定,其經費撥付,依計畫書辦理期程,採分年度撥付,
   並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以下簡
   稱本部經費核結要點)規定辦理。
 (二)依本要點補助之學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者,各該政府應
   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
   處理原則規定,按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市)
   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百分
   之八十五;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
   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八、本專班補助經費之使用項目及支用基準如下:
 (一)學生:
  1、獎助金:依本署核定之計畫書,完整參加本專班者,發給獎助金
    ;本專班為一學期者,於學期結束後,發給每人最高五千元;本
    專班為一學年者,於當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後,一次發給每人最
    高一萬元,並優先獎助弱勢學生。
  2、業界實習補助款:參加業界實習者,發給膳費及雜費,每人每日
    二百五十元,每人每月最高六千元。
  3、保險費:赴產業機構實習者,為其投保團體意外保險,並全額補
    助保險費。
  4、就業獎勵金:畢業後從事與本專班所屬群、科相關工作,於當年
    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就業三個月,且十月份仍在職者,發給每人一
    萬元。但因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
    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發生,經本署另公告學
    生畢業後就業期間及在職期限者,不在此限。
  5、膳費:參與一日職場體驗活動或其他本專班類似活動超過用餐時
    間者,發給膳費,每人每餐八十元。
 (二)教師:
  1、授課鐘點費:配合課程規劃或調整,增加教學節數者,發給鐘點
    費;校內教師,每節四百至五百五十元,業界專家(業師),每
    節八百元。
  2、教師輔導費:赴產業機構或訓練機構輔導者,發給輔導費;每星
    期每班至多排定二人次,每人次發給三節鐘點費。
  3、交通費:赴產業機構或訓練機構輔導訪視,或擔任業界專家協同
    教學者,發給交通費;依實際往返核實報支。
 (三)學校:
  1、補充保險費:學校依法規所需支付之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
  2、租車費:專班赴職場體驗或產業機構實習之租車費。
  3、設備維護費及實習材料費:專班學生實習所需之設備維護及材料
    費用;最高補助各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4、物品耗材費:辦理專班所需之相關文具耗材費用;最高補助總經
    費百分之十。
  5、差旅費:依實際需求核實報支。
  6、雜支:最高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五。
  學校應就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學生獎助金之發放,訂定相關規定,並經
  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
  本專班學生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就業獎勵金發放規定者,學校應
  彙整畢業學生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證
  明、薪資證明及在職證明計三種),向本署辦理請領事宜。


九、本專班配合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辦理者,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經費,依本
  要點補助,不再依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補助。

十、補助經費之核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本部經費核結要點之規定辦理
   ;學校應依核定之計畫書,分別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次年七月
   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並辦理核結;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
   學校,應由各該政府核轉本署辦理核結,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報
   本署核結。
 (二)學校辦理本專班後,有變更第八點第一項各款使用項目者,應報本
   署,或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核轉本署核定後辦理。
 (三)執行計畫書經費之支出及核銷有虛偽不實者,由本署撤銷補助處分
   及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並作為下次申請本專班審
   核之參據。

十一、本補助之執行成果,依下列規定督導、考核:
 (一)學校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計畫書執行成果報告;報告
   書格式及內容,由本署定之。
 (二)本署依各校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或督導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及學
   校校長、產業機構與教育主管機關代表組成輔導訪視小組,對學校
   進行專案輔導及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得作為下年度申請計畫書審
   核及經費補助或廢止補助之參考。
 (三)本署得遴選執行績效優良之學校、產業機構或訓練機構,公開表揚
   ,並辦理成果觀摩,及宣導技職教育特色。

十二、學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選定下列產業機構或訓練機構,共同規劃就業導向課程:
  1、產業機構:本署所建置「高職與業界合作機構資料庫」中之產業
    機構,或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2、訓練機構: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訓練機構或工會、公會、協會
    等人民團體。
 (二)有特殊需求者,得於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檢具依第三點第四款所
   定整體課程實驗計畫辦理。
  學校以實用技能學程及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規劃辦理就業導向課程專班
  者,優先依本要點規定予以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