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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辦理原住民學生身分審查使用內政部戶役政資訊作業管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綜(六)字第1040137373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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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為辦理原住民學生身分審查,需運用內政部
    戶役政資(以下簡稱戶役政資料),為落實資訊安全,防止戶役政資料不當使
    用或外洩,保障個人隱私權益,特依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
    辦法規定,訂定本管理規定。
二、本管理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理單位:為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構)、學校使用原住民身分
      電子查驗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查驗管理服務平臺)之本部及所屬機關。
(二)使用單位:為直接使用查驗管理服務平臺之本部及所屬機關,及其授權使用
      之機關(構)、學校。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辦理第四點第二項第二款之相關業務專責人員,應經其所屬單
    位主管同意後,使用查驗管理服務平臺,運用戶役政資料查驗原住民學生身分
    。
    學校、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及招生相關委員會為辦理第四點作業事
    項,經管理單位授權後,得連結查驗管理服務平臺查驗原住民學生身分。
    前項使用單位使用查驗管理服務平臺,應由管理單位依本管理規定及內政部各
    機關使用戶役政資料管理規定製作指引訂定其內部作業規範,包括適用機關及
    業務範圍、使用者管理、資料安全管制作業、定期查核及稽核、法律責任及其
    他相關事項等。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辦理第二項第二款之相關業務專責人員,應依相關法令及業務
    應用範圍,運用戶役政資料辦理原住民身分資格審查,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前項法令依據及業務應用範圍如下:
(一)法令依據: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原住民學生就讀專
      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補助辦法、教
      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
      則。
(二)業務應用範圍:
    1.本部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招生作業、學雜費減免作業。
    2.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公費留學考試及留學獎學金甄試作業。
    3.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1)高中及高職教育組:招生作業。
   (2)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及特殊教育組:補助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作
      業。
五、本部定期彙送內政部有關前點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業務之作業時程,申請提供原
    住民學生身分有關之戶役政資料,並由使用單位之專責人員依本管理規定、第
    三點所定內部作業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妥善運用、管理取得之戶役政資料,
    並配合進行稽核作業。
六、資訊安全管理之分工如下:
(一)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以下簡稱資科司):
  1.負責中繼連線主機之連線作業系統、設備、網路及相關主機運作維護管理。
  2.使用單位帳號開立、權限設定及帳號名冊管理。
  3.IP位址鎖定及使用紀錄追蹤管理。
  4.協助本部政風處調查違反管理規定人員等相關事宜。
(二)本部政風處:
  1.綜理本部戶役政資料使用之稽核作業,並提報改善建議。
  2.協助戶役政資料安全維護、保管、稽核及銷毀事宜。
  3.會同相關單位辦理資訊機密維護及稽核使用管理事項。
  4.辦理違反本管理規定人員之行政調查及懲處事宜。
(三)管理單位:
  1.置專責人員,負責戶役政資料之管理、查詢、運用、保存及督導使用單位妥善
    使用戶役政資料等相關事宜。
  2.使用單位連線申請、審查、權限設定及帳號名冊管理。
  3.連線作業使用者申請審查、群組設定、帳號密碼管理、稽核及管理使用紀錄。
  4.協助資科司及本部政風處辦理違反管理規定人員之調查及懲處事宜。
  5.善盡職責,防止戶役政資料不當使用及外洩。
(四)使用單位:
  1.置專責人員,負責戶役政資料之管理、查詢、運用及保存等事宜。
  2.辦理違反管理規定人員之調查及懲處事宜。
  3.善盡職責,防止戶役政資料不當使用及外洩。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定事項採委託廠商方式辦理者,廠商應依委託案契約之保
    密規定辦理系統維護及測試作業,其處理之戶役政資料不得作為其他用途;廠
    商及其派遣至機關提供勞務之人員應簽訂保密合約書及保密承諾書(如附件一
    )。
七、資訊安全管理作業要求: 
(一)戶役政資料管理:
  1.資料查詢及存放場所,嚴禁非相關人員進入、停留。
  2.資料查詢、輸出及傳送均應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不得透過傳真或未加密之網
    路方式交付戶役政資料。
  3.經授權取得之戶役政資料,僅供查詢及確認使用,不得任意複製或提供非業務
    權責人員閱覽、使用。
  4.查詢及傳送資料時,應依本管理規定,登記案號、使用日期、使用者帳號、使
    用者、使用者IP位址、單位、檔案筆數及查詢事由等(如附件二),逐筆紀錄應
    經使用單位主管核可,簽呈影本及相關資料正本應歸檔留存三年,保留備查。
  5.使用完竣且確無保存必要之戶役政個人資料電腦檔案及相關書面表件,應簽報
    使用單位主管核定後銷毀。
  6.異動時,應將所保管之戶役政個人資料及其相關資料列冊移交。
  7.使用單位專責人員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主動通知管理單位及資科司。
(二)存取權限管理:
  1.連線存取戶役政資料應以帳號登入及密碼認證方式為之;其帳號應經授權程序
    。
  2.經授權得以連線存取戶役政資料之個人(以下簡稱使用者)應簽訂保密及智慧
    財產權協議書(如附件三)。
  3.經授權取得帳號之專責人員應妥善保護帳號,並設定八位以上之密碼;其應包
    括英文、數字及特殊符號。密碼至少每三個月更換一次,並不得借予他人使用
    或張貼於易洩密位置。
  4.資科司、管理單位及使用單位均應指派專責人員維護帳號清單,並至少每半年
    核對一次。
(三)連線電腦設備管理:
  1.經由網路連線供使用者線上存取戶役政資料之電腦,應設定螢幕保護及密碼;
    使用者離開時,應退出使用環境,每日下班前並確實關閉電腦。
  2.連線電腦設備IP位址,不得任意變更。如IP位址異動,應立即通知本部管理單
    位及資科司配合調整設定。 
八、戶役政資料運用之稽核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內部稽核作業由使用單位辦理,每年進行二次,並留下稽核紀錄歸檔保留三
      年備查。
(二)外部稽核作業每年進行二次或不定期辦理,稽核使用者名冊(包括帳號及IP位
      址)及戶役政資料查詢登記紀錄,並留下稽核紀錄歸檔保存三年備查;管理單
      位及使用單位應配合稽核作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外部稽核作業分工
      如下:
    1.本部政風處應會同資科司稽核管理單位及本部使用單位、國教署政風室應會
      同資科司稽核該署管理單位及使用單位;發現異常查詢情形,應會同相關單
      位調查後簽報處理。
    2.管理單位應辦理使用單位稽核作業。
(三)內政部實施稽核作業時,管理單位及使用單位應配合提供資料及相關稽核作
      業,並依要求完成必要之改善。
九、對於取得戶役政資料之處理及利用,應妥善保管及利用所得之資料,違反個人
    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意圖營利或無故洩漏
    個人資料或有違法及重大不當行為等情事,本部應依個資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
    十一條規定,負損害賠償及國家賠償責任。
    違反個資法等相關規定者,應依下列規定追究: 
(一)管理單位及其專責人員,或使用單位及其專責人員,不當使用經由內政部提
      供之戶役政資料,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發生爭議、訴訟時,應由管理單位或
      使用單位依個資法相關規定,負賠償責任。  
(二)管理單位、使用單位及其專責人員,如涉及行政責任,應由各該機關(構)
      學校 議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本部申請使用戶役政資料連結之作業承辦人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通知內政部
    。
十一、本管理規定未盡事宜,依各機關使用戶役政資料管理規定製作指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