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許可學校財團法人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三)字第1122201065A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

  一條規定,善用學校財團法人賸餘資源,提升社會公益資源投入,特

  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所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指以設立及辦理私

  立學校為目的,經本部依本法規定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

三、 

  學校法人依本法第七十條規定停辦所設各學校後,申請改辦其他教

  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應檢具改辦計畫書、董事會改辦決議、最

  新一期會計師查核報告、財務報表及財產清冊等文件,報本部辦理。

四、 

  改辦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法人改辦之原因。

  (二)教職員工安置及優惠退離措施與學生安置之處理情形及相關證明

    文件。

  (三)學校法人現有董事會人員之處理。

  (四)學校法人債權、債務之處理。

  (五)學校法人財產(包括土地、建物及設備等)之規劃。

  (六)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規劃(包括期程及應行辦

    理事項)及可行性評估(包括改辦事業相關規定)。

  (七)其他有關改辦事務之規劃。

五、 

  本部為辦理學校法人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事項之審

  查,應斟酌捐助人意思及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並會同變更後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及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本部為進行前項審查,得組成審查小組。

六、 

  學校法人改辦計畫經本部同意後,應修訂捐助章程,並檢具本部同意

  函及相關資料文件,向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改辦。

七、 

  學校法人應於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變更後,檢具學校法人

  變更登記聲請書、法院裁定之捐助章程、財產清冊、變更後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同意函及相關證明文件,報本部許可變更。

    本部應將前項文件轉請學校法人該管法院辦理法人變更登記,並副知

  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學校法人於辦理變更登記後,應將法院發給文件函報變更後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並副知本部。

八、 

  學校法人應於變更登記聲請書中載明變更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

  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所定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載明之

  事項辦理。

九、 

  學校法人應依本部同意之改辦計畫書辦理改辦事宜,於本部核定改辦

  期限未完成改辦者,得於本部規定之期間內申請再改辦其他教育、文

  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仍未完成者,本部得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經

  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命其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