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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3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34550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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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則

1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2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
校。

3

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
之。
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屬。
學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規定,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星期內,經家
長同意後,提供家長會有關學生之家長名錄。

4

家長會應冠以學校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學校並得提供家長會辦公室。

5

家長會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組織章程。
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及任務。
四、會員權利及義務。
五、班級代表、委員、常務委員、副會長與會長之職權、任期、選任、解
    任及罷免。
六、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之職權。
七、會議(包括選任、解任及罷免規定)。
八、經費及會計。
九、附則。

      組織

6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7

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班級代表組成。
班級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由各班家長選(推)一人
至三人擔任之;其選(推)方式,得採會議或通訊為之。
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其家長應至少一人為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推)為班級代表為限。

8

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推)組
成之,均為無給職。但班級數在四十八班以上者,每增加六班,得增置委
員三人。
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前項委員總額內,應至少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
長。
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屆委員
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委員會得設若干工作小組,並置顧問若干人。

9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就委員中選(推)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推)出一人為家長會會長
,一人至五人為副會長。
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
家長會應選(推)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項
,由委員互選(推)之。
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罷免時,應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
上提案,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
第一項、第二項與前項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之選(推)任、解任及罷
免,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之;其相關規定,應定於家長會組織章程

10

會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配偶被選為次任會長者,視同連任。
會長綜理家長會會務,對外代表家長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
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出缺時,所餘任期由委員就副會長中選舉一人繼任之。會長及全體副
會長同時出缺時,應補選之。

11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提名家長或學校人員若干人擔任會務人員
,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均為無給職,並得經委員會同意後給予津貼。
家長會得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委
員人數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顧問均為無給職。

      任務

12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家長會會務之決策。
二、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三、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四、審議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五、審議會務報告及決算報表。
六、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解任及罷免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及常
    務委員。
七、選派代表參與法定應參與之會議。
八、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13

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二、研擬會務計畫及會務報告。
三、編製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
四、協助校務發展及提供學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五、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六、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七、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解任與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八、選(推)家長會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
九、審議本會會務人員及顧問之聘任。
十、其他有關委員會會務事項。

14

常務委員會於委員會未開會期間,代行委員會之任務。

      權利及義務

15

會員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座談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選(推)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家長會所舉辦之活動。

16

會員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家長會組織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會議

17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
六星期內召開,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經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
之一以上之請求,會長應召開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
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或家長代
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或家長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
席。

18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上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次家長代表
大會召開後二星期內召開。
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前二項會議,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
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

19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
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委員會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
通過,始得決議。
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假決議應針對同一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公布
於學校(家長會)網頁。
議決前項假決議之會議,應達委員總數六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員
過半數之同意,假決議視同有效決議。

20

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以配偶,或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
或委員為限,代行其職權,每一出席會員代表或委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
限。

21

會員代表大會及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及學校行政主管列席。

      經費及會計

22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金額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低收入戶有證明者,免予繳納。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應交家長會管理,於開學後二
個月內撥入家長會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家長會收支預算之起迄時間,以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九月三十日止為原
則。

23

家長會經費之支出及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會務支出。
二、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四、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五、獎勵學生及教職員工。
六、其他相關事項。

24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於金融機
構設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家長會之預、決算報表及明細表,應由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
每學年結束,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家長代表大會
審議,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家長會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必要時得派員查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25

家長會應訂定財務管理規定。

      附則

26

家長會成員、決議違反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情事時,經學
校報國教署認定屬實後,視情節輕重予以輔導、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或
改組。

27

家長會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學校應將會議紀錄與會
長、副會長、委員會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報國教署備查,會長異動時,
亦同。

28

本辦法之規定,於教育部主管之特殊教育學校準用之。

29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