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為辦理海洋科學、科技與海洋生態及其相關文物之蒐集、研究、典
藏、展示、應用及推廣大眾海洋教育,提升海洋資源保育及永續發展等相
關事宜,特設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科學、海洋科技與海洋生態相關文物、標本與資料之蒐集、製作
、典藏、研究、實驗及鑑定。
二、海洋科學、科技、生態等教育之研究、企劃、推廣與輔導,及其出版
品之編纂及發行。
三、海洋科技應用之展示規劃、設計與研究、產學研究合作推廣及交流。
四、本館館務發展與營運規劃、民間參與相關業務及館區各項公共設施規
劃、建設、維護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海洋科學、科技及生態事項。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
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
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