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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解釋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教授國部字第1040056215B號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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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核釋「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未具中
華民國國籍者擔任該項幼兒園之負責人,其身分證明文件,比照同條第二項
第四款規定,應檢具護照或居留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