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解釋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教授國部字第1040056215B號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核釋「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未具中

華民國國籍者擔任該項幼兒園之負責人,其身分證明文件,比照同條第二項

第四款規定,應檢具護照或居留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