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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制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091800019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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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 (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法制業務,審議有關法規問
  題,特成立法制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規案件之修正研議、審議及整理事項。
 (二)年度法規整理計畫之研議,彙整事項。
 (三)法規資料蒐集、編撰、統計及動態登記事項。
 (四)其他有關法制作業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組務,由主任秘書兼任之。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由院長或其授權人指派人員兼任之,必
  要時得就院外學者、專家聘兼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之,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院秘書室主任、人事室主
  任及主計室主任為當然委員。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由秘書室主
  任兼任之。

六、本小組原則上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

七、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之。

八、本小組法規審議程序如下:
 (一)由提案單位確認所擬修正之法規是否對外生效,並依其屬性而為不
   同之處理,對內生效之單行規章由院內委員審查之;對外發生效力
   之法規則由全體委員出席共同審查。
 (二)前款修正之法規,於審查後均須提院務會報審議之。
 (三)召集人得視法規之性質指定委員若干人組成專案小組審議,並擔任
   主席,主席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九、本小組會議之召開,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行之。

十、本小組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院外學者、專家或本院有關人員列
  席諮詢及說明。

十一、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院外委員及依前點邀請之院外學者、專家
   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十二、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