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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家教育研究院因公出國評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030000588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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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依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本院第66次院務會報決議辦理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因應業務需要運用年度
    預算經費出國,特訂定本院因公出國評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
    本要點)辦理國外公差審查。
二、本要點所稱國外公差,區分為下列三類:
(一)業務考察:考察組織、制度、設備及管理資訊系統等相關業
      務。
(二)計畫執行:計畫相關業務、研究專題、訪問大學及研究機構
      、特殊專業訓練及實習、技術轉移及重大計畫之規劃等。
(三)國際會議:國際交流合作、論文發表、參加學會活動等。
三、為執行審查作業,本院應設國外公差評議委員會,置評審委員
    九人,除首長、副院長、主任秘書為當然委員外,餘由首長就
    院內、外人員中指定之。並由首長為召集人,評審委員任期為
    一年。
四、國外公差派遣單位應於每年1月10日前填妥下列表件送人事室
    ,再經國外公差評審委員會評審。
(一)前三年度因公派員出國計畫實際執行情形。(詳如附表1)
(二)因公派員出國計畫表。(詳如附表2、附表2之1)
五、評審會議於每年1月25日前召開完畢,由召集人負責召集,並
    應有評審(候補)委員五人以上出席,方得開會。評審案件
    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
    召集人。
六、評審會議開會時,人事室及會計室等單位應派員列席,派遣國
    外公差之單位主管或計畫主持人應列席備詢,詢畢退席。
七、因公出國案件經評審後,報請首長核可,依規定函報教育部。
八、本作業要點自核定公布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