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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家教育研究院院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030000624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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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依據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67次院務會報決議辦理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進行整體規劃以促進
    院務發展,特設院務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院短中長程發展計畫之諮議與檢討。
(二)本院學術研究發展之研議。
(三)本院國際學術合作交流發展之諮議。
(四)本院各項社會服務與行政革新之研議。
(五)本院院區整體環境及空間規劃之拓展、規劃及諮議。
(六)本院財務規劃及籌措之諮詢事項。
(七)院務運作績效之評估並提供改進意見事項。
(八)其他與院務發展有關事項之諮議。
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本院院長、副院長、主任秘書。
(二)推選委員:由本院研究人員推薦副研究員級以上三名
      擔任委員。
(三)院外委員:由院長聘請院外學者專家十名擔任。
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兼任。另置執行秘書一人
    ,由綜合規劃室主任兼任,辦理本會有關事宜。
五、推選委員及院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選(聘)連任。院
    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差旅費等相關經費。
六、本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
    集臨時會議。
七、本會將視需要,由主任委員指定相關委員,針對本院特
    定發展需求籌組研議小組。
八、本會各項諮議事項,應提送院務會報討論通過後執行。
九、本會於必要時得邀請本院單位主管及有關人員列席。
十、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