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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家教育研究院資訊軟硬體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121800601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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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資訊軟體及硬體設備之使用效益,特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資訊軟硬體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資訊硬體含電腦主機及其週邊設備,軟體泛指電腦操作系統類、應用系統類及工具類等軟體。

三、      本要點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    個人公務用電腦:係指個人執行公務使用之個人電腦(含桌上型電腦、可攜式電腦如筆記型電腦或平板電腦)與必要之相關週邊設備。

(二)    印表機設備:係指單色或彩色雷射印表機 、單色或彩色噴墨印表機、點陣式印表機及繪圖機等。

(三)    伺服器、網路及資訊安全等設備:係指直立式、機架式及刀鋒伺服器等,以及提供本院營運、網路及資訊安全服務等所需之設備。

(四)    院內單位:指依本院處務規程及任務編組成立之單位

(五)    本院同仁:指各單位編制人員、技工友駐衛警、約聘雇人員、臨時人員及經由委外人力公司聘用之委外人員,不包含志工、替代役及廠商駐點人員。

四、      各單位之個人公務用電腦採總量管制之原則:

(一)    本院個人公務用電腦配置以「一人一機」為原則,其可自行選擇使用桌上型電腦或可攜式電腦。

(二)    各單位一級主管得配置一臺桌上型電腦及一臺可攜式電腦。

(三)    各單位依實際需要,得另配置數臺可攜式電腦供會議或外出洽公等公務使用各單位應指定專人管理並建立借用制度若有臨時需求不敷使用時,得向資訊推動小組洽借使用。

(四)    若有院區辦公需求者,得另配置桌上型或可攜式電腦。

五、      配合政府節能碳、愛護地球之政策,各單位印表機採集中、共用、共享或相互移撥利用原則,以促進資源整合。

(一)     各單位印表機之配置需與全院事務機整合,同時配置一彩色印表機供使用。

(二)     各單位一級主管得配置一臺個人用印表機。

六、本院之伺服器、網路及資訊安全等設備由資訊推動小組統籌採購、管理及分配使用。同時為避免資訊安全疑慮,伺服器設備需統籌架設於資訊機房內,由專責人員管理。

七、全院通用軟體,由資訊推動小組統一規劃採購及維護,並公告於院內網頁上。

八、各單位若有服務或專案等需求要使用個人電腦,諸如電腦教室、公共空間(含教室、會議室、宿舍及圖書室等)服務用或其他專案用途,應先送資訊推動小組審議,依行政程序簽奉核可後,再進行採購。若另需增加伺服器、印表機等設備及軟體者,亦同。

九、資訊硬體設備之汰換及報廢,原則上由資訊推動小組依使用年限統籌辦理。各單位個人公務用電腦設備未超出總量時,其汰舊換新以一換一方式辦理。各單位設備如有超過總量之部分,於逾使用年限報廢時,不得汰舊換新,逐年遞減至符合本要點第四之規定。

十、本院同仁應妥善使用及保管資訊軟硬體;於調職或離職時,需將保管之相關設備移交職務代理人,待該職務工作新進人員報到後,再由職務代理人將代管設備移交予新進人員。

十一、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