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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師(一)字第1030024594號 函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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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如期如質實施,強化協調與溝通,及時回應各界意見,提升各方案執行成效,特設本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專案辦公室(以下簡稱專案辦公室)

二、  專案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 管制及考核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相關事項。

(二) 管制及考核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宣導、輿情及風險等管理事項。

(三) 視導及考核地方政府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成效事項。

(四) 設置諮詢專線等相關諮詢管道。

(五) 其他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事項。

三、專案辦公室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督導業務之次長兼任之,綜理專案辦公室業務;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人員派充之,協助綜理專案辦公室業務;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人員派充之,推動專案辦公室相關業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相關單位人員常駐派充之,並視需要調派人員輪駐之。

四、專案辦公室設「計畫推動組」、「計畫視導組」、「公共關係組」及「計畫管考組」四組,其幕僚作業分別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督學室、綜合規劃司及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辦理之,各組組長分別由上述機關或單位指派專門委員以上人員充任之。

五、專案辦公室為規劃、審議、協調、檢討及策進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事項,每月定期召開業務會報與業務協調及管考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報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國家教育研究院、國教署、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綜合規劃司、會計處等單位主管、專案辦公室執行秘書及前點所定四組組長出席;主管未能出席,由副主管代表,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六、專案辦公室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相關單位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分攤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