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
與個人,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藉以鼓勵國人推廣藝術教育,並
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教育業務推動,以喚醒國民審美意識及提升美感素
養,特訂定本要點。
二、藝術教育貢獻獎之獎項類別:
(一)團體獎項:
1、績優學校獎:建構校園藝術教育支持系統(包括課程與教學、
活動與啟發、行政與服務、社區推廣等面向)、發展學生藝
術教育相關社團(團隊)、推動藝術教育相關計畫及辦理藝
術教育成果、特色,具有績效之學校。
2、績優團體獎:就藝術教育活動之推展、培育藝術教育人才及
贊助學校藝文相關活動等,具有重大貢獻之團體。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就藝術教育之教學(包括創新課程設計、開發
教材教案、活化藝術與人文教學活動等面向)、從事藝術教
育研究、培養藝術專業人才等有卓越表現者。
2、活動奉獻獎:就推展藝術教育活動、藝術教育行政規劃、培
訓藝文志工及社團之推展或薪傳重要傳統藝術,有具體貢獻者。
3、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藝術教育之推展,於偏遠地區從事
藝術教育推廣具重大貢獻等。
三、 獎勵名額:
(一)團體獎項:
1、績優學校獎:
(1)大專組:二所。
(2)高中組:五所。
(3)國中組:六所。
(4)國小組:十所。
2、績優團體獎:三個。
(二) 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五名。
2、活動奉獻獎:五名。
3、終身成就獎:二名。
四、推薦方式:藝術教育貢獻獎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團體、法人、學校
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並以書面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其程序如下:
(一)績優學校獎:
1、本部主管之學校:由學校向本部申請,由本部辦理初選後推
薦之。
2、非本部主管之學校:由學校向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各
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二)績優團體獎:
1、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由團體、法人向其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2、全國性團體、法人,向本部申請,本部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三)個人獎項:由學校、團體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各該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個人獎項之終身成就獎,得經本部依第七點第
二款第一目規定組成之評選小組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推薦非屬初選結果
獲推薦者,逕行提報評選小組進行決審,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團體獎項之績優學校獎,得經本部依第七點第
二款第一目規定組成之評選小組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於各該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未有推薦案件時,推薦非屬初選結果獲推薦者,逕行提報評選小
組進行決審,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五、申請表件:表件項次內容,請切實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彙整及評審:
(一)應填妥申請表,並以書面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於每年五月三十一
日前提出申請。
(二)「顯著事蹟」欄,應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
(三)推薦單位應於「推薦意見」欄加註評語,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
信,並備妥有關證明書文件及活動照片六張至十張供參,檢附之佐
證資料得為獎狀、教材教案、書籍、媒體報導、影像資料等。
六、 評選指標及其內容,由本部公告之。
七、評選程序:
(一)初選:
1、第四點辦理初選之機關,應依本要點規定訂定遴選原則,據
以辦理初選。
2、機關辦理初選,應本審慎客觀原則,必要時得實地查證,切
實深入評析後,擇優推薦。
3、機關推薦各獎項及其組別,以團體或個人各不超過二項為原
則。但由本部辦理初選後予以推薦者,以不超過三個團體或
個人為限(並應依優先順序排列)。
4、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不得重複推薦。
5、各機關應於每年七月三十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相關資料報
本部進行決選。
(二)決選:
1、決選由本部聘請藝術教育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
成評選小組為之。評選小組由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其
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
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本部辦理決選,得委由機關、學校或團體組成審查小組,辦
理初選單位推薦名單之資格及資料之初審作業,並將初審符
合資格之名單提交評選小組決審。
3、決選之評選作業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
4、決選小組得辦理實地訪視,了解決選入圍團體或個人藝術教
育推動情形。
5、各獎項如無達評選基準者,得以從缺。
6、評選小組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 獎勵方式: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2、績優學校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3、績優團體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2、活動奉獻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3、終身成就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三)獲獎勵表揚之績優團體及個人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或依有
關規定敘獎。
九、附則:
(一)依本要點獲頒終身成就獎,每人以一次為限。
(二)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以五年內未曾獲獎者優先。
(三)得獎團體及個人得配合實際需要進行示範教學、專題講演或經
驗分享,以期推動整體藝術教育之發展。
(四)推薦藝術教育貢獻獎團體及個人之事蹟,應力求普及,深入廣
泛,藉以切實表揚、積極鼓勵基層推廣藝術教育有功團體和個
人,並擴大宣導全面推廣藝術教育活動之功效。
(五)各獎項得獎人,有申請、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本部查證屬實者,
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