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高級中等學校協助辦理國中教育會考、
辦理單獨或聯合各項招生入學試務工作(以下簡稱試務工作)經費
支用有齊一基準,俾利各校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於公立及經本部或直轄市政府核准或許可立案之私
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
三、各校辦理試務工作費用之支用,應以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撥入額度、辦理該項業務實際需要或報名費收入額度核實編列,依
報名人數多寡及各校辦理試務工作成立之試務會或委員會通過之試
務方式,妥善規劃報名、命題、製卷、閱卷、核分、審查評選及放
榜等相關試務工作,並依本注意事項編列試務經費概算表。各項試
務工作共同費用支出基準如附表。
四、各校辦理試務工作,其支用範圍如下:
(一)酬勞費。
(二)稿費(含審查費)。
(三)試務費:出席費、講習費、工作費(包括招生試務工作費、入闈
工作費)、命題費、監考、巡場費(一般考場、特殊考場)、特
殊考場現場報讀費、閱卷費、面試及實驗實作評選費、閱卷人員
代課鐘點費等。
(四)業務費: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消耗、水電費、加班值班費及
其他各項費用(包括闈場布置費、考區(場)布置費、闈場用品
費、闈場租金、宣傳費及雜支、闈內外租用設備租賃金)。
(五)維護費。
(六)材料費。
(七)物品及設備費。
(八)旅運費。
(九)試務工作研究報告費用。
五、試務工作期間(含平常日)實際參與工作者始得支領前點各款費用;
酬勞費及試務費,每人同一日以支領一項為限;已支領酬勞費或試務
費者,除依規定支領稿費(審查費)及旅運費外,不得再支領同點其
他費用。
六、各校辦理試務工作經費有結餘者,由各校依各科教學研究會及各處室
實際需求,擬訂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計畫,提行政會報
討論,並經校長核定後執行。但各校協助辦理國中教育會考試務工作
經費有結餘者,應全數繳回本部。
七、試務主辦學校得於每(學)年辦理各項試務工作完竣後,移撥籌備經
費供下屆試務主辦學校使用;其移撥額度,由各試務會或委員會自行
決定。但各校協助辦理國中教育會考試務工作完竣後,籌備經費有結
餘者,應全數繳回本部。
八、各校員工於正常上班時間辦理各項試務工作屬本職業務者,不得支領
第四點第三款之試務費。但入闈或考試舉行期間奉派擔任試務工作者
,不在此限。
九、單獨設立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辦理各項試務工作,得準用本注意事項
之規定。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訂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