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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高級中等學校協助辦理國中教育會考及辦理招生入學試務工作相關費用支用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45064A號函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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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高級中等學校協助辦理國中教育會考、
    辦理單獨或聯合各項招生入學試務工作(以下簡稱試務工作)經費
    支用有齊一基準,俾利各校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於公立及經本部或直轄市政府核准或許可立案之私
    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

三、各校辦理試務工作費用之支用,應以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撥入額度、辦理該項業務實際需要或報名費收入額度核實編列,依
    報名人數多寡及各校辦理試務工作成立之試務會或委員會通過之試
    務方式,妥善規劃報名、命題、製卷、閱卷、核分、審查評選及放
    榜等相關試務工作,並依本注意事項編列試務經費概算表。各項試
    務工作共同費用支出基準如附表。

四、各校辦理試務工作,其支用範圍如下:
(一)酬勞費。
(二)稿費(含審查費)。
(三)試務費:出席費、講習費、工作費(包括招生試務工作費、入闈
      工作費)、命題費、監考、巡場費(一般考場、特殊考場)、特
      殊考場現場報讀費、閱卷費、面試及實驗實作評選費、閱卷人員
      代課鐘點費等。

(四)業務費: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消耗、水電費、加班值班費及
      其他各項費用(包括闈場布置費、考區(場)布置費、闈場用品
      費、闈場租金、宣傳費及雜支、
闈內外租用設備租賃金)。

(五)維護費。
(六)材料費。
(七)物品及設備費。
(八)旅運費。
(九)試務工作研究報告費用。

五、試務工作期間(含平常日)實際參與工作者始得支領前點各款費用;
    酬勞費及試務費,每人同一日以支領一項為限;已支領酬勞費或試務
    費者,除依規定支領稿費(審查費)及旅運費外,不得再支領同點其
    他費用。
六、各校辦理試務工作經費有結餘者,由各校依各科教學研究會及各處室
    實際需求,擬訂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計畫,提行政會報
    討論,並經校長核定後執行。但各校協助辦理國中教育會考試務工作
    經費有結餘者,應全數繳回本部。

七、試務主辦學校得於每(學)年辦理各項試務工作完竣後,移撥籌備經
    費供下屆試務主辦學校使用;其移撥額度,由各試務會或委員會自行
    決定。但各校協助辦理國中教育會考試務工作完竣後,籌備經費有結
    餘者,應全數繳回本部。

八、各校員工於正常上班時間辦理各項試務工作屬本職業務者,不得支領
   
第四點第三款之試務費。但入闈或考試舉行期間奉派擔任試務工作者
    ,不在此限。

九、單獨設立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辦理各項試務工作,得準用本注意事項
    之規定。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訂定補充規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