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高級中等學校發展務
實致用之專業群科特色課程,落實高級中等學校校訂課程規劃機制,特
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本要點補助之對象,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設有專業
群、科或綜合高中專門學程者(以下簡稱學校)。
三、辦理期間
一○三年至一○六年。
四、辦理方式
(一)學校應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定,以實務操作或體驗學習為
原則,結合地方產業特色及社區資源,發展契合學生就業進路需求
之專業群科特色課程(以下簡稱特色課程)。
(二)學校為發展特色課程,應召開科(學程)教學研究會及學校課程發
展委員會會議,並邀集專家學者及產業界代表召開會議,提供專業
意見;特色課程跨二以上科(學程)者,學校得視需要組成群課程
研究小組,召開會議。
(三)學校應依前款會議結論,設計特色課程,並進行教學試作及教材與
教具之研發。
(四)學校應配合特色課程之實施,規劃辦理教師增能、教學觀摩及教師
專業社群研討等研習活動。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特色課程會議及設計流程,規定如附件。
五、辦理程序
(一)宣導說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由本署辦理說明會。
(二)申請: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由學校擬具計畫書向本
署申請。
(三)審查: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由本署審查學校申請案。
(四)核定公告:每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本署核定並公告審查結
果。
前項各款規定,其實際辦理日期,以前項第一款說明會中宣告之日期為
準。
本署辦理第一項第三款審查,得委託學校或相關單位為之。
六、計畫書內容
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校課程實施現況:包括學制規模、現有實際開設之專業與實習科
目、現有師資人力及課程結構分析等項目。
(二)發展特色課程之規劃與設計
1、組織運作:學校科(學程)教學研究會及課程發展委員會之組
織及運作情形等項目。
2、規劃設計:發展特色課程之具體作法,包括課程之設計、教師
接受專業指導、教師赴產業機構觀摩參訪等項目。
3、課程實施:發展特色課程推動之具體策略,包括教學計畫、教
具設計、教材選用、教學方法等項目。
(三)預期效益:學校自訂特色課程實施之評核機制,檢核計畫書預期成
果。
(四)經費概算表:依第八點規定編列。
前項計畫書之格式,由本署公告之。
七、審核程序
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審查、第四款核定之程序如下:
(一)由學校以科(學程)為單位,擬具計畫書,並依群彙整,送本署組
成之審查小組審查。
(二)前款所指審查小組,由本署遴聘專家學者、學校校長及教師等代表
組成,進行申請案之審查作業;必要時,得邀請學校簡報說明。
(三)審查小組應就申請案之核准與否及補助額度作成決議,經核定後通
知學校,並公告之。
(四)依前款規定經核准之申請案,除其計畫無需修正者,由本署逕行核
定通知外,其餘申請案應依審查意見,於本署所定期限內,修正計
畫書,送審查小組進行複審;屆期未修正,或未依審查意見修正
者,予以駁回。
八、經費補助
補助經費編列原則、使用範圍及支用基準如下:
(一)學校應依實際需求規劃經費概算,其計畫書所定各科(學程)之補
助額度,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計畫採一次核定,其經費撥付,
依計畫書辦理期程分年撥付,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教育部經費核結要點)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縣
(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按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
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二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十
五;第三級至第五級者,百分之十。
(三)補助費,以使用於鐘點費、出席費、交通費、保險費、設備維護
費、物品耗材費、差旅費、膳費及雜支等費用為原則;其支用基準
如下:
1、鐘點費及出席費:學校配合特色課程,聘請專家學者對校內教
師進行專業指導之鐘點費或召開相關諮詢會議之出席費。
2、交通費及保險費:學校依本要點發展特色課程之需求,安排教
師進行觀摩參訪者,其交通費依實際路程,意外保險之保險
費,依實際費額,核實報支。
3、設備維護及物品耗材費:特色課程所需設備維護之費用,以計
畫書申請總經費百分之二十為限,支付之;物品耗材費,以百
分之十為限,支付之。
4、差旅費等費用:依實際需求,核實報支。
5、膳費:學校辦理相關講座或諮詢會議與會人員之膳費。
6、雜支:辦理本要點所需之文具用品、紙張、資訊耗材、資料
夾、郵資等。
九、經費核結
補助經費之核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教育部經費核結要點之規定辦
理;學校應依核定之計畫書,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並辦理核結。直轄市公私立學校、縣(市)立學校,應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轉本署辦理核結。
(二)學校執行計畫書後,如需變更計畫書內容或新增前點第三款使用項
目者,應報本署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署核定後辦理。
(三)執行計畫書經費之支出及核銷,如有虛偽不實者,應追繳其補助
款,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懲處。
十、成效考核
本要點規定執行成果,依下列規定督導、考核:
(一)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兩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其報告書格式,
由本署定之。
(二)學校執行特色課程之成效,應作為下一年度申請補助、中止補助或
經費核撥之參據。本署得依學校年度辦理成效,就其課程內容,擇
優列入高級中等學校特色課程之範例,並對學校承辦績優人員,予
以獎勵。
(三)學校特色課程發展成果,應依課程綱要相關規定,納入次一學年度
之總體課程計畫中,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