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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三年級學生學習活動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24816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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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學習完整性,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就經國內、外各大專校

  院入學管道錄取之該校三年級學生,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訂定三年

  級學生學習活動計畫(以下簡稱活動計畫)。

三、學校訂定活動計畫,應兼顧學生學習需要及生涯發展需求,並整合校

  內外各項資源,或與學術研究、產業、文化等機構共同規劃學習活

  動,以提供學生彈性選擇學習為原則。

四、學校設計活動計畫內涵,得採下列模式,以抽離式分組學習為原則:

  (一)知能發展:包括學術、專業技能及多元思考與創造能力之學習內

    涵,促使學生進行不同層次之學習。

  (二)服務參與:包括社區或校內活動之籌劃與服務、志工訓練及實務

    參與等實踐內涵,提供學生落實關懷及學習付出之學習機會。

  (三)試探體驗:包括至適當機構、場館進行學涯、職涯等試探,或辦

    理科學、人文、生態、文化等體驗學習內涵,協助學生進行多元

    之探索體驗。

  (四)其他符合課程綱要目標之多元學習活動。

五、學生學習活動得採下列方式實施:

  (一)講座演講、論壇或座談會等。

  (二)實務操作、參觀參訪或研習營隊等。

  (三)參與大專校院開設之預修線上學習或實體課程。

六、學生學習活動場域如下:

  (一)校內空間:得整合校內空間或採網路方式辦理。

  (二)校外機構:得結合校外合適之學術研究、產業、文化機構,或至

    校外適當機構辦理。

七、學校應審酌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及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相關規定,規劃學生學習活動內涵、方

  式、活動場域及學生彈性選擇機制等事項。

      學生得依其性向、興趣或學習計畫,彈性選擇學習活動,並向學

  校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以公假參與之。

      學生參與各項學習活動,應依學校獎懲及其他生活輔導管理相關

  規定辦理。

八、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計畫,應於行政會議或同層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

  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之規定,向參與活動學生收取

  代辦費。

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得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