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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核發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030005580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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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核發事宜,特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1129日總處給字第10200563842號函頒定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核發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參考處理原則」訂定本原則。

二、 本院簡任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程度,依下列項目評核之:

(一) 擔任任務編組指揮監督工作。

(二) 督導辦理重要專案或法案。

(三) 實際負有指揮屬員之責。

(四) 核稿或決行公文量繁重。

(五) 未置副主管,實際負有襄助主管之責。

(六) 負責跨單位或對外溝通工作。

(七) 襄助重要機要事務。

前項評核項目依其重要性設定衡量標準及權重配分,並訂定評核表(如附表)。

三、 簡任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之評核,應由受評人單位主管或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進行初評,並覈實填寫綜合評核意見,由受評人單位主管、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主任秘書及副院長組成之審查小組進行複評後,按分數高低排定順序,由人事室簽陳院長圈選。

     支給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人數扣除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簡任非主管人數後,不得超過本院簡任非主管人員預額二分之一。

四、 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支給人數及人選之評核,應確依前二點之評核項目及程序從嚴審查,如除遇人員臨時職務異動或業務調整,得隨時辦理外,應配合年度簡任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增減及職責程度變動情形,以每年七月辦理為原則。但年度中人員未有退離或職務異動情形者,得簽奉核准依前次評核結果繼續核發職務加給,不辦理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