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措施所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為
下列學校:
(一)國立、私立大學與專科學校,及其附設(屬)學校。
(二)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經本部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二、學校體育運動場地及設施(以下簡稱場地及設施)之收費,應對六歲以
上未滿十二歲兒童提供優惠措施,對未滿六歲兒童予以免費優惠。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依活動性質或經費成本,另定優惠措施或免費優惠者,
不在此限:
(一)專為兒童開設之運動推廣課程或活動所需使用之場地及設施。
(二)出租或出借之場地及設施。
(三)其他因課程或活動內容不利於兒童身心健康,或因應營運需要,致
兒童不宜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