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與教育部為評鑑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辦理原住民族部落大學(以下簡稱部落大學)業務,以提升其校務
運作績效,並作為補助及獎勵之基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評鑑對象及評鑑範圍:
(一)評鑑對象:接受原民會與教育部經費補助辦理部落大學之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
(二)評鑑範圍:評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當年度辦理部落大學之業
務。